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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珠穆朗玛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来源: 市珠峰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7-17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1996-2010)、《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明确要求加快立法步伐,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细则或相关法律法规;属地政府部门和保护区针对自身情况制定的管理办法和细则也是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要依据,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等提供更有力的保障。西藏自治区林业草原局一直以来都积极支持和推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工作,保护区结合实际情况,在遵守上位法的情况下,推进制定保护区法规规章,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要内容。

珠穆朗玛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大,达33819平方公里,是西藏自治区建立最早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珠穆朗玛峰是世界第一高峰,珠峰保护区也是世界最高海拔的自然保护区。珠峰保护区的管理的条件艰苦,管理人员少,专业程度较低,社区人数较多,贫困面大。因此,要保护管理好整个地区的生物多样性,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及特殊的地质地貌,在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需要有特殊的关注点和管理工作重点,“一区一法”的制定和出台,无疑为珠穆朗玛峰的精准管理,有效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

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8年6月,结合珠峰自然保护区实际情况,科学的编制了符合当地实际、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一区一法”。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府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珠穆朗玛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日政发〔2018〕17号),该办法成为日喀则市第一部由市政府牵头制定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属地方规范性文件。《珠穆朗玛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出台,使西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取得新进展,成为西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法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该办法对促进珠穆朗玛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及其自然资源更有效的保护,规范科学展示和利用保护区资源,提高保护区管理机构能力,推动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紧密合作,加快当地群众脱贫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2018年11月1日,市政府第八次党组会议研究并印发《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珠穆朗玛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日政发〔2018〕44号),提出进一步加强珠峰保护区相关工作意见,明确各有关部门联动职责,成立珠峰保护区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

主要内容和亮点

《珠穆朗玛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包括:(1)总则;(2)珠峰保护区管理机构;(3)珠峰保护区管理;(4)法律责任;(5)附则五个部分,共三十五条。

1、总则:包括该办法的制定目的(第一条)、关键词界定(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基本原则(第四条)、政府责任(第五条、第六条)、社区共管制度(第六条)、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制度(第七条)、分区严格管理制度(第八条)、实验区企事业单位环保责任制度(第九条)、奖励制度(第十条)。具体而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的上位法律、法规基础上,明确界定了珠峰保护区的保护对象,保护手段和保护的责任。提出了保护为主,建设、利于合理兼顾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了各级人民政府在珠峰保护区保护上的责任,把保护区的管理、建设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之一。针对保护区社区人数众多,贫困面大的情况,强调了落实生态补偿资金的落实,提出保护与社区发展结合的社区共管策略。采取严格的措施进行保护,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立任何生产设施,缓冲区杜绝任何污染、破坏环境的生产设施。表彰对珠峰保护区管理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珠峰保护区管理机构:规定了保护区的管理体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具体而言,明确了保护区管理的保护区管理局,分局,核心区管理站和检查站的三级管理构架。明确了珠峰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保护执法、资源调查、科学研究、业务指导、社区发展、环境教育、对外交流等。监督、审核、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在珠峰开展的合法活动。

3、珠峰保护区管理:包括了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禁止性规定(第十三条)、分区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规划相符合制度(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严格审批与实施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登山等活动的行政审批与缴费制度(第十七条)、依法批准与服从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行政协议制度(第十九条)、巡护管理制度(第二十条)、联合执法制度(第二十一条)、管护设施的保护与维修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新的单位和居民不得迁入核心区和缓冲区制度(第二十四条)。其中亮点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严格执法,监督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对珠峰保护区内开展的各种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制定和开展保护区的巡护管理。对保护区的管理设施进行管理。签订行政协议,体现了当代行政法治中的协商民主与契约精神。开展联合执法,有利于理顺管理职责,提高执法效率,解决难点痛点问题。

4、法律责任:包括被管理者(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行政救济与执行(第三十三条)。根据前述珠峰保护区管理的内容,有行政执法权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等原标准规定,分别对违反该办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附则:包括办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和施行(第三十五条)。具体而言,本办法由珠穆朗玛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施行。

“办法”出台加强了珠峰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工作推动

以“办法”作为保护区管理局的工作指导,我局在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始终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顺应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发展理念,按照日喀则市“6677”总体工作思路,大力实施美丽珠峰战略,规范化推进珠峰保护区管理和建设工作,确保珠峰保护区生态系统稳定和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为构建国家安全屏障和生态安全屏障打下坚实基础。

办法的出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了解到珠穆朗玛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与管理的重要性,推动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对保护区的管理提供支持和配合。

对保护区内的活动明确界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保护区的执法活动。积极配合“绿盾行动”、环保督察工作,全面清理整改未批先建活动,力争所有民生等领域建设项目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和《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令)等规定,依法监督、审核和指导设施建设、科学研究、登山探险等活动。

推动了当地社区的发展。大力实施社区发展项目。通过走访调研聂拉木县波绒乡社区合作社,搜集整理文字影像等资料;开展定日县辖区社区定点筹备工作;挖掘文化产品雪豹“阿俏”平面设计,三维立体设计品;与聂拉木县波绒合作社开展合作,开发羊毛产品,为探索社区可持续生计项目提供基础。通过驻村工作,推动桑珠孜区曲美乡拉琼村的扶贫工作。

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一是积极申报《珠穆朗玛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9-2028)》,二是着手编制《珠穆朗玛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总体规划》。开展自然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工作,完成了春季和秋季两次雪豹红外相机监测及回收和栖息地调查。

通过多种渠道和办法提高保护区管理的能力建设,开展珠峰保护区勘界定标工作,积极推进珠峰国家公园试点工作。加强珠峰公众环保意识的提升和宣传。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穆朗玛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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