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22年07月12日 星期二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鼓励企业投资和做大做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日喀则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日喀则注册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企业;国家禁止、限制的行业不得享受本规定。

  • 联系人:日喀则市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园区建设)工作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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