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42300000/2021-93874
发布机构: 日喀则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日政办发〔2021〕9号
成文日期: 2021-3-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推动我市藏语文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健康发展,促使藏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切实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我市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长治久安创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结合我市藏语文社会用字工作实际,特制定《日喀则市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暂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3日
日喀则市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促进藏语文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结合日喀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藏语文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藏语文社会用字工作。市、县(区)藏语文工作部门负责具体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藏语文社会用字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藏语文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藏语文,包括:
(一)本市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自治区内外驻市单位的名称、牌匾、文件头、公章、文字标志、会标、电子显示屏(LED)、座签、证件、奖牌(奖状)、锦旗、横幅、标语、网站、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笺及以上部门和单位所制发的营业牌照、居民身份证、发票、收据、公告、广告、宣传品等藏语文用字;
(二)本市生产商品的名称、商标、说明书及服务行业经营项目、标价等藏语文用字;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镇)、村(居)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界牌、交通路识标牌、车辆门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门牌等藏语文用字;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地区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路、街等名称及名胜古迹、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标牌、碑文等藏语文用字;
(五)本市出版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及演出、影视屏幕等藏语文用字;
(六)本市举办的文化、体育、旅游、庆典、宣传活动等藏语文用字;
(七)其他具有公共性、标示性的藏语文用字。
第五条 藏语文社会用字的翻译
(一)国家通用文字和藏语文双向翻译要遵循通顺、忠实、简洁原则,做到准确、规范、完整、简练,除人名、地名、品牌名称等外,应当尽量采用意译;
(二)地名、道路标识、景点、车站机场标识、街面用字、招牌、大型广告、身份证、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公章、会标、座签、证件、奖牌(奖状)、锦旗、横幅、标语、电子显示屏(LED)、网站、医疗用语、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笺文头、门牌、公告、布告和大型文体庆典活动宣传性用字以及其他重要标志性用字,应当由专业翻译人员翻译,并由藏语文编译部门审核;
(三)译文需要规范统一或产生学术性分歧的,以市藏语文工作部门审定为准。
第六条 藏语文社会用字规范标准
(一)藏语文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必须同时使用;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藏语文时,根据不同需要,选择使用规范的藏语文正楷印刷体或乌梅体、朱匝体等;
(三)藏语文书写、打印、刊刻、喷绘等应当规范、工整、准确、易于辨认;
(四)藏语文、国家通用文字大小规范协调,颜色和原材料应当统一;
(五)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书写排序按有关要求执行。
(六)具有全国性统一规格牌匾、标志的单位,在保留原规格、标志基础上,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添加藏语文。
第七条 市、县(区)藏语文工作部门、宣传、城管、市场监管、教育、公安、民政、住建、宗教事务、交运、民航、火车运营、文化、广播影视及新闻出版、卫生、旅游、通信、行政审批、应急、税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系统的藏语文社会用字监督管理: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证件、公告、会标、会签、奖牌(奖状)、锦旗等用字由市藏语文工作部门监督和管理;
(二)户外大型高炮宣传、公益广告用字,由宣传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报纸、刊物、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印刷行业和影视、网络等用字由宣传、广播电影电视及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四)网吧、歌城、KTV、朗玛厅等娱乐场所用字,由文化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五)广告(除政策性、公益性高炮广告外)、标语、横幅、牌匾(个体工商户)和宣传栏、橱窗、电子屏幕(LED)等用字,由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六)商品名称、包装、说明、标价及餐饮、农贸市场、超市等服务行业等用字,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七)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区域界桩、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用字,新建城区道路的命名及用字等,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八)道路交通标识标语警示、大中型汽车和出租车门徽、车站、机场和火车站指示牌等用字,由公安、交通运输管理、公路分局和民航、火车营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对一些在建项目的标识标牌,立项之前各相关部门要参与跟进,并按项目进展情况,建设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后交由行业部门监督和管理;
(九)宾馆、民宿、旅行社、旅游景区景点、农家乐及公路沿线旅游标识标牌、宣传广告等用字,由旅发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十)学校教学和校园文化用字、自编藏语文教材、辅助读物、扫盲课本等,由教育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用字,由宗教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十二)文物单位(除寺庙)用字,由文物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十三)各类发票、票据用字,由税务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十四)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部门用字,由经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十五)矿区、厂区、工地、油气站用字,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十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及营业证照用字,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十七)医疗服务部门用字,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十八)金融服务部门用字,由中国人民银行日喀则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县(区)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对执行本办法和推进藏语文社会用字规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七条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市、县(区)藏语文工作部门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县(区)藏语文工作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第十条 市、县(区)藏语文工作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藏语文工作部门依照职责批评。
(一)藏语文、国家通用文字翻译不准确的;
(二)不同时使用藏语文、国家通用文字的;
(三)藏语文、国家通用文字字体大小比例失调严重的;
(四)藏语文出现错字、漏字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编译局)负责解释。
2021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