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日喀则市编译局
发布日期: 2021-3-18
《日喀则市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和施行,体现了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视,为推动我市藏语文社会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管理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一项行之有效的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法规性文件,规范管理藏语文化社会用字工作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致使规范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工作十分被动,遇到种种困难,受到各种阻碍,甚至发生规范管理工作无法正常顺利开展的问题,且出现藏语文社会用字不规范问题反弹回潮现象。同样,随着新兴媒体不断发展普及,网络微信和抖音平台上频繁出现大肆炒作藏语文社会用字不规范、不准确问题,有些问题夸大其词,特别是近段时间以来,有关藏语文社会用字不规范、藏汉用字排序混乱等问题更加严重,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如不加以规范整治,网上炒作同网下发酵叠加,可能会把日喀则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加之,我市藏语文社会用字点多、线长、面广,涉及社会各行各业,目前我市没有一条职责界定清晰的法规性文件,藏语文社会用字“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行业管理”的原则措施得不到落实,在藏语文社会用字不规范等问题整改过程中出现各涉及单位相互推诿扯皮,整改行动迟缓,甚至整改工作推动不了的问题,致使关乎社会大局稳定的工作无法得到有效治理,甚至存在被别有用心的人员趁机利用进行煽动蛊惑的危险和隐患,如果制定实施《日喀则市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将一定程度上避免发生此类问题,能够大大提高我市藏语文社会用字规范化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用字环境,使藏语文社会用字更好服务于我市经济长足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为此制定实施《日喀则市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我办(局)制定的《日喀则市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所依据的法规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以及《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0〕53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藏语文社会用字检查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4〕75号)、《日喀则地区关于加强大型户外公益广告牌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日委办〔2014〕32号)《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藏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日政发〔2015〕86号)等。
三、《方案》规范了哪些内容?
一、藏语文社会用字规范标准方面
(一)藏语文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必须同时使用;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藏语文时,根据不同需要,选择使用规范的藏语文正楷印刷体或乌梅体、朱匝体等;
(三)藏语文书写、打印、刊刻、喷绘等应当规范、工整、准确、易于辨认;
(四)藏语文、国家通用文字大小规范协调,颜色和原材料应当统一;
(五)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书写排序按有关要求执行。
(六)具有全国性统一规格牌匾、标志的单位,在保留原规格、标志的基础上,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添加藏语文。
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系统的藏语文社会用字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牌匾、公章、文件头、信封、证件、公告、会标、会签、奖牌(奖状)、锦旗等用字由市藏语文工作部门监督和管理;
(二)户外大型高炮宣传、公益广告用字,由宣传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报纸、刊物、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印刷行业和影视、网络、等用字由宣传、广播电影电视及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四)网吧、歌城、KTV、朗玛厅等娱乐场所用字,由文化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五)广告(除政策性、公益性高炮广告外)、标语、横幅、牌匾(个体工商户)和宣传栏、橱窗、电子屏幕(LED)等用字,由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六)商品名称、包装、说明、标价及餐饮、农贸市场、超市等服务行业等用字,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七)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区域界桩、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用字,新建城区道路的命名及用字等,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八)道路交通标识标语警示、大中型汽车和出租车门徽、车站、机场和火车站指示牌等用字,由公安、交通运输管理、公路分局和民航、火车营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对一些在建项目的标识标牌,立项之前各相关部门要参与跟进,并按项目进展情况,建设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后交由行业部门监督和管理;
(九)宾馆、民宿、旅行社、旅游景区景点、农家乐及公路沿线旅游标识标牌、宣传广告等用字,由旅发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十)学校教学和校园文化用字、自编藏语文教材、辅助读物、扫盲课本等,由教育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用字,由宗教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十二)文物单位(除寺庙)用字,由文物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十三)各类发票、票据用字,由税务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十四)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部门用字,由经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十五)矿区、厂区、工地、油气站用字,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十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及营业证照用字,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十七)医疗服务部门用字,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十八)金融服务部门用字,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和管理。
四、本《方案》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方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日喀则市藏语委办(编译局)
2021年3月17日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喀则市藏语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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