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办法

索引号: 542300000/2020-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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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0-6-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准确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激励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且人事关系隶属日喀则市管理的,在全市各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除研究生学历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按初级、中级、高级的顺序逐级评定,不能越级申报,也不能直接跨系列(专业)申报。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是职称工作呈报单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是职称工作责任单位。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职称工作责任单位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终审的申报推荐办法。

第六条  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条件。

(二)符合各系列(专业)关于学历、资历等评审条件。

1.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后,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获得本(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经考核、考察合格,分别确定为相应系列(专业)初级、中级职称;所学专业与需确定的职称系列(专业)不一致(相近)的,须工作6个月以上;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还须取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2.获得的学历(学位)与申报职称系列(专业)不一致(相近)的,对聘任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要求相应增加1年。

3.跨系列(专业)转评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满一年后可申报本系列(专业)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可与转聘前任职时间合并计算。

(三)参评专业学术论文须是在任现职期内,必须有相应数量的论文在区内外正式刊物上发表。具体要求: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有2—3篇发表省(部)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的论文;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1—2篇发表在地市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的论文。发表的论文要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相一致。

为了有效防止论文抄袭等现象发生,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必须进行论文答辩。

(四)按要求参加各类职称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五)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六)达到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七)核准岗位职数证明。申报晋升职称,实施岗位职数核准制度。没有相应级别岗位空缺的单位,不得晋升职称。核准岗位证明分别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出具。没有相应级别岗位空缺的单位,职称评聘申报材料不得向评审委员会委托推荐,各评审委员会不得接收评审;实施国家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只予以公布(确认)资格,不得聘任职务。

第七条  呈报单位要及时呈报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材料。评审材料主要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考核表》)、本人业务述职报告、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现任职称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有效期内职称外语考试或职称政治和业务考试合格证书、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所获奖项奖状及证书、岗位空缺情况等。以上材料须按顺序装订成册;各种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须由呈报单位或职称工作责任单位审验。拟评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填报一式两份,拟评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填供一式三份,拟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填报一式四份。

第八条  呈报单位及职称工作责任单位、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申报推荐材料逐级审核把关并出具审验意见。重点审核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限、学历、科研成果、论文、著作、职称外语或职称政治和业务考试、继续教育、奖励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在本职专业岗位上工作等情况。经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材料不全,审验单位有权决定“不予呈报”。通过审核的,县(区)人员先由所在单位在《申报表》中“基层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再分别由职称工作责任单位、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市直人员,由所在单位在《申报表》中“基层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再由职称工作责任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专业技术人员填写《申报表》时,须在“个人总结”栏的最后作出承诺,并签字确认。承诺内容主要表述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情况愿承担相应责任等。

第三章  评  审

第九条  评审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推荐。

1.参加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县(区)人员由呈报单位将拟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相关材料报送至职称工作责任单位审核后,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终核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到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市直人员由呈报单位将拟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相关材料报送至职称工作责任单位审核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到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县(区)人员由呈报单位将拟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相关材料分别报送至职称工作责任单位、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到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初审并通过后,推荐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终核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参加相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市直人员由呈报单位将拟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相关材料报送至职称工作责任单位审核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到相应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初审并通过后,推荐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终核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参加相应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3.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由呈报单位将拟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相关材料分别报送至职称工作责任单位{县(区)人员须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推荐}审核后推荐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委托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后,出具委托评审函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至少提前一天将评审材料送至评审委员会委员审阅,做好评审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三)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听取评审对象述职。参评条件需论文的,进行论文答辩;对论文不作要求的,进行述职问答。

(四)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达出席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通过。

每次评审可视情设置淘汰率,具体比例由评委会办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评审会议召开时报请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执行。

(五)评审委员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每次召开评审委员会形成的相关材料,须整理汇总成档案留存。

第十条  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合理、准确的原则,规范程序、严格评审、执行标准、确保质量。

第十一条  对通过评审的人员进行7—10个工作日的公示。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单位并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

公示期间发现问题或出现争议的,应认真调查核实,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人员相关材料及评审结果送至相应资格确认部门审核。

第四章  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按照以下程序确认任职资格:

1.初级任职资格,县(区)专业技术人员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市直专业技术人员报职称工作责任单位审核确认。

2.中级任职资格,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3.高级任职资格,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

任职资格确认后,由相应确认资格部门颁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通过考试的,表明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经考察后,按照资格确认的程序由相应部门公布任职资格:初级资格分别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职称工作责任部门公布,中级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高级资格公布按照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请公布任职资格,须填报《申报表》和《考核表》,提供自治区规定的在有效期内的各类职称考试合格证、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五条  确认、公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进行全面考察。其中,拟确认、公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察;拟确认、公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察;拟确认、公布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各职称工作责任单位组织考察。

第十六条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德,是考察政治、思想、作风、纪律和道德品质方面的素质。

    (二)能,是考察业务、技术、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文化素质是否胜任现职的能力。

    (三)勤,是考察工作态度和事业心,是否肯学肯钻,对业务精益求精、勇于创新,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

    (四)绩,是考察德能勤的综合反映,考察中主要看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及其经济和社会价值,对事业发展的直接或间接的贡献。

    (五)廉,是考察能否保持清正廉洁,自觉拒腐防变,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十七条  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确认、公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章  职务聘任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各单位应在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数额内,按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公开竞争、择优聘用。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基本程序是:

(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按规定确认、公布任职资格后,按照人事权限,分别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各单位政工人事部门根据申报人员事业单位意见和申报人员现实表现,提出具体聘任意见报请县级行政领导办公会议研究,以县级单位名义行文下发聘任文件。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任前考察等方式了解用人单位意见和所在单位现有岗位职数及申报人员现实表现后,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行文下发资格确认、公布文件和聘任文件。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资格文件下发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任前考察等方式了解用人单位意见和所在单位岗位职数、申报人员现实表现后,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请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批准聘任。

全市教育系统申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任职资格后,由市教育局聘任;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任职资格后,按照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聘任。

市人民医院申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公布任职资格后,由市人民医院聘任。

第二十条  各县(区)、各单位应于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两个月内提出聘任意见,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签定聘约,颁发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聘任期限一般为3—5年(其中: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一般为3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一般为5年)。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期满后需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聘约,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中的续聘内容。

第二十二条跨系列或变更专业调动或转任的,不得按原取得的任职资格套转聘任,应在试用考察的基础上,按新的职务系列标准,参加评审或统考取得任职资格后,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职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高职低聘,不得实行低职高聘。

第二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后,从聘任单位研究通过之日或签定聘任书之日起开始计算履职年限;聘任单位研究通过聘任时间应当和签定聘任书时间相一致。高职低聘的不得计算履职年限。

第二十五条聘任人员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经岗位等级认定后,受聘人员从聘任单位研究通过之日的次月起按新职务享受工资待遇。

除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外,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的首个聘期内,不得申请退休(退职)。

第七章 聘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 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聘期期满时,必须接受单位聘期考核。聘期考核结果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聘期考核的程序和办法可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的要求进行。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履行聘约的情况,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继续教育等内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的人员应有不同的要求。具体考核内容和量化指标,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分专业、分层次制定。

第二十八条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对评为“不合格”档次的,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聘期考核档次按以下原则确定:

1.德、能、勤、绩、廉突出,能全面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优异、有重大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突出的或德、能、勤、绩、廉较好,能履行聘约,有较好工作成绩的,定为“合格”。

2.德、能、勤、绩、廉较差,不能履行聘约,责任心不强,工作有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定为“合格”档次的,具备申报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2.考核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不得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年度不得计入履职年限,次年不得申报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条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三十一条凡不开展聘期考核的单位不得开展职称评聘工作,个人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不得续聘或申报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系列)必须在国务院(各级政府或职称职能部门)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确认、公布任职资格和职务聘任,不得按照各行业各部门自行确定的专业职务系列或擅自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确认、公布任职资格和职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跨系列(专业)确认、公布任职资格和职务聘任。

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变更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申报转评,转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三章规定执行。转评专业技术职务必须要参加转行后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和职称业务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可不参加职称外语和政治考试;对论文有要求的,还须按照要求发表相应论文。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兼职专业技术工作除外)工作人员不能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调入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兼职专业技术工作除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自然免除,不再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第三十五条除单位派出的没有变更人事(劳动)关系的脱产学习培训、支农支教支医、扶贫、救灾、驻村、休(产)假等专业技术人员外,一年内累计脱离本专业技术岗位(专业)6个月以上的,不能申报评定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返回本专业技术岗位(专业)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方可申报,其脱离本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时间,不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连续被借调6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可视情报请相应聘任机构取消其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三十六条  援藏干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事宜。

(一)援藏专业技术人员进藏前在企事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进藏后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公布)任职资格后,按照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手续。在藏工作期满返回原选派单位时,在藏所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自然解聘。

(二)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藏工作期间,需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藏工作满一年后,按照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藏工作期间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占用所在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援藏期满返回原单位后,其在藏期间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能算作岗位职数空缺。

第三十七条  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要尽量对口安排,确实具备拟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应优先聘任;初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限制。

第三十八条  凡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在本专业岗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具备本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备评定相应专业技术所规定的学历、资历、外语水平、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等项任职条件的工人,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日喀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履行其归口管理职责。市各单位(系列)在组织开展职称评审、资格考试等工作时,必须在日喀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否则,一律视为无效。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与《西藏自治区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藏人社办〔2016〕2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执行。符合《暂行办法》条件的各县(区)、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暂行办法》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的程序,任职资格确认、公布和考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聘期考核等规定,适用于《暂行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聘任”、“续聘”、“解聘”、“辞聘”、“低聘”,指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续聘、解聘、辞聘、低聘。确定或变更人事(劳动)关系的事项,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列。

第四十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工作的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日喀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日喀则地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日人字〔2009〕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申报表;

      2.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查看对应政策解读:《日喀则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和《日喀则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