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42300000/2022-146909
发布机构: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日政办发〔2021〕37号
成文日期: 2021-7-2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日喀则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6月16日
日喀则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确定的在我市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重大活动主要指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重要的国际会议,以及国际、国内、区域性体育比赛,大型庆典、经贸、宗教事务等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影响、供餐模式等因素,保障方式确定为巡查或驻点保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各县(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二章 保障级别
第五条 根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性质和规模,将我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一)一级食品安全保障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国际重要来宾赴我市视察或参加的大型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活动;
(二)二级食品安全保障为中央各部委、省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及重要的爱国宗教界人士在我市视察或参加重要会议期间及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确定在我市举办的重要会议、展览会、宗教事务等活动;
(三)三级食品安全保障为各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要求提供食品安全保障的重大活动、重大会议等。
一级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二级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保障任务及保障地点等实际情况分别实施;三级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由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一节 承办(主办)单位职责
第六条 承办(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并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负责。
第七条 承办(主办)单位应根据重大活动性质、规模及影响,按照本规定的分级保障原则,应在重大活动开展之前5个工作日内将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任务以各级人民政府明文通知的形式告知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通知以下信息:
(一)重大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参加人数;
(二)重大活动承办(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食品供应商、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四)接待对象、工作人员驻地分布和重要餐会、赞助
食品、随同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用餐点、临时用餐、茶歇食品、专供食品、补给食品等情况。
第八条 承办(主办)单位根据重大活动情况,需要确定食品供应商的,应当选择具有保障食品安全能力的供应商,并集中统一采购。
第九条 承办(主办)单位应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餐饮服务供应者承担重大活动供餐工作。
(一)具备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明,具备与重大活动规模、供餐人数、供餐方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能力;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符合A级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承办(主办)单位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督促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商、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建议,调整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商、餐饮服务提供者。
承办(主办)单位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签订《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承办(主办)单位严格要求除食品操作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禁止出入食品操作区域内。
第十一条 承办(主办)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开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所需的工作场所、保障用品、食宿、保障人员及车辆出入证等工作条件,确保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节 食品供应商职责
第十二条 食品供应商应当设立食品仓库、统一采购、查验、贮存、配送、记录,并符合食品贮存、冷藏和冷链的要求,确保食品全程安全。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期间,食品供应商供应的食品应当专车运输、专人验收、专人记录、专库贮存;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需要冷链运输的食品必须按要求采取封闭冷链运输。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商应当建立和完善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原辅料进货台账,严格食品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企业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
第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供应商应当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者进行审核,要求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食用农产品的采收、屠宰、贮存、运输应当做好记录,保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三节 餐饮服务提供者职责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为重大活动提供餐饮服务,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重大活动供餐工作,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成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并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供餐方案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重大活动供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规范,配备先进的食品加工、贮存、运输、快速检测等设施设备,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硬件及软件条件,提高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供餐水平。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重大活动供餐任务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向重大活动承办(主办)单位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做好以下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
(一)严格落实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工作,强化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及贮存管理;
(二)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并按照每日晨检制度的要求做好晨检,对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进行调整或调离相关岗位;重大活动期间不得随意更换从业人员;
(三)严格加强对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及食品加工用具、餐饮具的清洗、消毒、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四)严格落实食品加工、备餐及供餐过程控制,确保食物烧熟煮透,避免发生交叉污染;
(五)严格落实食物留样管理,确保留样品种、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温度符合食物留样的有关要求,并实施专人负责、专柜贮存、专本登记管理;
(六)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做好重大活动期间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满足重大活动供餐的特殊要求。
第四节 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成立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积极争取资金保障,确保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重大活动举办前及举办期间加强对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监督其落实整改;对无法落实整改、不能满足接待任务要求、不能保证食品安全要求的,及时通报重大活动承办(主办)单位予以更换。
第五节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承办(主办)单位、食品供应商、餐饮服务提供者、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承办(主办)单位、食品供应商、餐饮服务提供者、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对涉及重大活动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办(主办)单位、食品供应商、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本规定执行以下工作,导致重大活动期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承办(主办)单位未按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检查意见及时确定或调整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商、餐饮服务提供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承办(主办)单位应当承担食品安全首要责任。
(二)承办(主办)单位、食品供应商、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及时更换食品或食谱中存在的不符合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菜品,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承办(主办)单位、食品供应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首要责任。
(三)食品供应商、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重大活动承办(主办)单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实施流程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任务后,应当了解重大活动的接待对象背景、人数、时间、食品供应商、餐饮服务提供者、供餐方式、餐次、茶歇食品、补给食品等有关信息,确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级别及保障方式。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根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需要,选派2名或2名以上熟练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本规定、快速检测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任务。
第二十八条 承办(主办)单位应提前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食谱,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重大活动期间提供的食品、食谱进行审查,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食谱中存在不符合重大活动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菜品,应当及时要求重大活动承办(主办)单位,食品供应商、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更换。
承办(主办)单位、食品供应商、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审查确定后的食品、食谱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审查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商、餐饮服务提供者供应能力开展事前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保障车辆、保障设备的准备工作及事前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保障期间应当收集保障人数、餐次、快速检测等相关数据。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供应的食品,食谱及供餐方案,对供应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环节进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检出可疑阳性样品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停止使用并封存,有必要的应送实验室检验。
第三十二条 承办(主办)单位需要临时调整重大活动期间供食安排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三条 重大活动举办
期间,禁止自带或外购散装即食类熟食品、禁止提供除预包装外的任何熟食类路餐。
第三十四条 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重大活动举办地点及周边食品安全的巡查力度,确保社会层面食品消费安全。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进行总结,并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五章 突发事故处置
第三十六条 为有效防范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的发生,重大活动承办(主办)单位、食品供应商、餐饮服务提供者、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强化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管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 重大活动期间,承办(主办)单位、食品供应商、餐饮服务提供者、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存在或可能存在群体性腹泻、呕吐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加工和供餐,并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配合做好患者的救治工作,及时安排好其他人员就餐。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或发现疑似食物中毒情况后,应当立即封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原因调查,并逐级向各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突发事故报告后,经调查核实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将致使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食品供应商或餐饮服务提供者列入食品安全失信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