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42300000/2020-9955
发布机构: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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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日政办发〔2018〕72号
成文日期: 2018-10-8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重要措施,是延续生物多样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有效手段。建设和管理好自然保护区对于落实市委“美丽珠峰”战略、构建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和谐幸福文明美丽日喀则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藏政办发〔2017〕145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有关规定,现就建立日喀则市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现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各类自然保护区面积已占到国土总面积的20.44%以上,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持持续良好状态。但与此同时,自然保护区建设不规范、管理简单粗放、监管不到位、协调被动等问题依然突出,导致自然保护区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不仅严重影响到自然保护区的有效保护和生态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还严重制约全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固边稳边等工作的推进。各县(区)、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到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逐步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协调、管理高效的工作格局,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环保部门统一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公共参与的自然保护区工作机制。
二、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日喀则市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体系。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王相民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甘立泉同志任常务副组长的日喀则市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在上下联动和在建立(新建、晋升)和调整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和执法督查等方面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巴桑次仁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厘清各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职责。进一步厘清全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管理工作合力。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方针;组织实施全市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制定自然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日常巡护和执法检查;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与生态监测;开展宣传教育;每季度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情况报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
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林业、环境保护、农牧、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根据主管内容对自然保护区实施行业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方针;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指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全市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监督检查国家有关自然保护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方针的执行情况;综合监管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情况;承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等。
三、加强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的协调联动
(四)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的规划引领。根据国家、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编制并落实我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
各县(区)、各部门拟建立和调整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应符合全区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由市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环境保护厅)审定。自然保护区经批准建立(新建、晋升)、调整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调整。
(五)强化自然保护区建立的协调联动。根据全区自然保护保护区发展规划,各相关县(区)、各部门提出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申请,完善自然保护区申报书、综合考察报告、总体规划等申报材料,由市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提请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六)强化自然保护区调整的协调联动。根据全区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市县两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调整自然保护区的申请,完善自然保护区申报书、综合考察报告、总体规划等申报材料,由市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提请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四、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协调联动
(七)建立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管理制度。按照自然保护区“依法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发展”的原则,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环境差异等因素,制定符合本自然保护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对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范围及功能划分、管理机构职责、管理与监督、保护与发展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经充分征求自然保护区行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部门意见后,按规定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发布施行。
(八)加快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和土地确权。自然保护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会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确界、勘界立标和土地确权工作,确保自然保护区内土地权属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功能区界线清晰。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确界应与生态保护红线充分衔接。
(九)配合自治区自然保护区执法督查行动。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日常巡护执法检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综合监管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绿盾”行动和卫星遥感人类活动核查,配合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年度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行动。市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各相关单位重点对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采矿、探矿、房地产、水(风、光)电开发、开垦、挖砂采石,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开发建设以及其他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活动进行自查;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种行业规划,对与全区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衔接情况以及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和涉及自然保护区项目审批情况和执法情况等进行督查。
对发现的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行为,市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相关行业部门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市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市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定期督办制度,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解决;对涉自然保护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监管不到位、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藏党办发〔2017〕14号),严肃追责问责。
(十)配合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监测和考核评估。配合上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监测,分析评估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动态变化。对外发布及上报国家、自治区的自然保护区相关信息和数据需经市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上报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保数据统一、口径一致。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每年对自然保护区的机构设置、管护设施建设、保护区勘界立标、总体规划编制、资源调查及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旅游及其他人类活动监管等情况进行自查自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自然保护区自查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结果报送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报送市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配合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每五年组织一次联合考核评估,将考核结果和整改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向全市通报,对问题突出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
五、加强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的协调联动
(十一)强化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要求。自然保护区属禁止开发区域,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
在保障原有居民生存权的条件下,保护区内原有居民的自用房建设应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和自然保护区分区管理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房应沿用当地传统民居风格,不应对自然景观造成破坏。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分步推动解决。
(十二)强化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联动审批。各相关县(区)、各部门在编制县(区)相关规划时,应与全市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充分衔接,规划部署项目时应有效避让自然保护区。规划无法避让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保护、民生改善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时,应充分论证,报市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市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部门、自然保护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联合会审后报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经审批同意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规范办理相关手续。
确因自然条件限制无法避让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要民生项目和国防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市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部门、自然保护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联合会审,提出会审意见后报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同意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加强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联合监管。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部门、自然保护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开展生态监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市领导小组。
附件:日喀则市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8年5月11日
附件
日喀则市自然保护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相 民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甘 立 泉 市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张 喜 生 市委副秘书长
张 晶 市政府副秘书长
次 旦 市林业绿化局党组书记
巴桑次仁 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
成 员:詹 毅 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
旦 珍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伍 晓 明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阿旺赤列 市财政局党组书记
董 益 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 进 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罗布石拉 市规划局副调研员
罗 布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罗布次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强 巴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 秀 中 市水利局副局长
索 多 市农牧局副调研员
吴 焕 民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
扎 西 市林业绿化局副局长
格 桑 市珠峰管理局副局长
巴桑次仁 桑珠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邱 阳 聂拉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多吉顿珠 拉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司 昆 强 昂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坚 参 定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焦 应 德 南木林县人民副县长
达 娃 萨迦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普 琼 谢通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次仁央吉 定结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熊 辉 吉隆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文字解读:《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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