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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喀则市科技特派员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542300000/2020-9661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日政办发〔2019〕7号

成文日期: 2019-2-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日喀则市科技特派员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2月3日


日喀则市科技特派员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大力实施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总要求的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和服务主体,健全农牧业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农牧业增产增效、农牧民增收致富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作用,推动农牧区创新创业,根据《国家科技部等八部门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国科发农〔2009〕2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以及《西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字〔2017〕81号)和《西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藏科发〔2017〕168号)文件精神,结合日喀则市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按照一定程序选聘,并在农牧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实用技术示范推广、优势特色产业、民族手工业开发以及农牧业科技示范园区和产业化基地技术服务的农牧民、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致富能手、种养殖大户、气象信息员等具有技术专长的人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为手段,以农牧业增产增效、农牧民增收致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强化科技与农牧业、农村发展相结合,强化科技与脱贫攻坚相结合,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产业化,全力发展壮大珠峰有机种养加业等产业,补齐农牧业科技短板,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按照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要求,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章  选聘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的选聘工作由县级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自愿、互利、共享”“双向选择、按需选派”“市聘任、县监督、乡管理、村使用”的原则,结合农牧区基层科技服务需求,优先选聘返乡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及种养殖大户或者掌握一技之长的农牧民。

 第六条   选聘科技特派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坚决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县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崇尚科学,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能吃苦耐劳、爱岗敬业、长期服务基层。

 (三)具备一定技术特长和实践经验,能在农牧业技术示范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建立创新联合体、经济合作组织等方面起到示范、带头、组织作用。

 (四)农牧民科技特派员原则上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人员应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特殊技术专长,在组织开展技术示范推广应用、发展农牧业经济组织方面带动作用明显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传承人可适当放宽文化程度要求。

 (五)年龄5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科技特派员工作需要。

 (六)已选聘为科技特派员,并且连续两年考核评为合格以上的,选聘年龄可放宽到60岁。

 第七条  选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科技特派员选聘(轮换)工作方案。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发布科技特派员选聘公告,公开选聘时间、选聘条件、选聘方法、选聘名额、选聘程序。

 (二)推荐候选人。1.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农牧民可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由当地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大会,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选举本村科技特派员候选人,同时接受村党支部的资格审查,经所在村党支部审核同意后填写全市统一编制的科技特派员资格审查表后上报乡(镇)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乡(镇)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逐一对各村党支部上报的科技特派员候选人名单及资格审查表进行初步审查,填写审查意见后上报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3.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各乡(镇)上报的科技特派员初选名单及资格审查表的审查。审查结果和拟聘用名单上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张榜公示。乡(镇)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聘用科技特派员资格审查结果宣布后的3日内,在所在乡(镇)、村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及时将公示结果上报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审批认定。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区)上报的初选科技特派员名单、资格审查表、公示结果、服务对象等进行综合审查审批。审批认定结果报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颁发聘书。科技特派员聘任证书由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统一制作,统一颁发。

 (六)签订任务书。在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由乡(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与科技特派员签订工作任务书,工作任务书中进一步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限、技术专长、目标要求、绩效奖惩等相关内容,并作为年度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组织培训。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新选聘科技特派员的岗前初任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同时科技特派员要积极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技术及能力提升相关培训,若在培训期间不服从管理,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九条  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可以向县级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科技特派员人选。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非当地农牧民拟选聘为科技特派员的,由技术服务地村委会与拟选聘科技特派员协商,对具体技术服务任务达成一致后,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选聘。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满后,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可以根据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予以续聘。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配备2名科技特派员,同时在各乡(镇)科技特派员总名额不变的情况下,结合各村的服务半径和产业布局,允许在本乡(镇)范围内动态调剂。

 第十三条  各县(区)新选聘的科技特派员情况要于每年12月30日前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管理系统逐级上报,并及时更新科技特派员聘任证书和资格审查表。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要服务日喀则市珠峰有机种养加业等产业,积极参与各类农牧业技术服务活动和科技创新示范推广项目,为服务区域当好惠农扶贫政策的宣传员、科技致富的示范员、生产技能的教练员、党群关系的联络员、社会民意的信息员。协助和参与农牧业科技示范园区、农牧产品生产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星创天地等各类科技示范推广项目,领办、创办或积极参与农牧区各类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争当惠农扶贫政策的宣传员。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国家对惠农政策力度也在不断加大,科技特派员要向周围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各类扶贫政策,传达上级指示精神,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农牧业先进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提高农牧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当好科学知识普及的宣传员、讲解员和实践者。

 (二)争当科技致富的示范员。面向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需求,以创业和服务相结合,积极参与农村科技创业,发挥示范带动效应,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发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带头创办各类经济实体,推动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推动农牧区科技创业和精准扶贫。

 (三)争当生产技能的教练员。科技特派员积极参与农牧业科技创新,包括良种培育、新型肥药、加工贮存、疫病防控、设施农业、农业物联网和装备智能化、土壤改良、旱作节水、节粮减损、食品安全以及农村民生等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产业化,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农牧业生产技术水平,当好生产技能的领先者。

 (四)争当党群关系的联络员。科技特派员要做到热情、耐心、主动地服务“三农”工作,服从党的领导,解决好群众在生活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技术难点,了解和掌握农牧业生产一线技术需求,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发挥农牧业生产一线与各级政府、科研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逐渐提高科技对农牧业发展的贡献率。

 (五)争当社会民意的信息员。了解农牧业生产中的真实情况,知晓群众对科技创新引领工作的真实想法,发挥好科研部门与群众之间牵线搭桥作用。

 (六)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其它任务。

 第十六条  科技特派员利用自身技术特长,通过现场指导、技术培训、编发资料、电话咨询服务等形式为服务对象提供无偿技术服务。科技特派员可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灵活安排服务方式和时间,年度服务天数不得少于60天,要及时填写工作日志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县级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作本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日志,科技特派员要根据技术服务工作实际,及时填写工作日志。日志内容要载明服务时间、服务对象及具体服务内容,并由服务对象以及所在村委会、乡(镇)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字盖章确认。

 

第四章  工作考核及奖惩

 第十八条  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建立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制度,对科技特派员的日常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100分—90分(含90分)为优秀;90分—60分(含60分)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科技特派员奖励和进出留退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各县(区)年度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人数不超过县(区)科技特派员总数的15%。

 第十九条  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表现(10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县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吃苦耐劳。

 (二)专业技能发挥情况(20分)。针对年初签订的科技特派员工作任务书,邀请各领域专家进行打分。

 (三)服务天数和质量(25分)。年服务天数未达到60天的,根据比例核减分数、生活补助资金。服务天数达到60天以上,但服务质量差、态度恶劣,未履行好本细则第十五条的相关内容,并且造成负面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减发直至停发生活补助。

 (四)示范带头作用(10分)。根据科技特派员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情况和为所在服务点实现经济社会效益、农牧民增收所做的贡献率情况进行考核。

 (五)政策宣传、技术指导和培训方面(15分)。针对开展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明白人的培养情况,政策和科普宣传、技术咨询及指导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六)信息档案方面(10分)。根据县、乡两级科技特派员之家对科技特派员资料归档和上报信息的次数、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七)建立利益共同体情况(5分)。帮助当地建立1—2个示范农牧户,建立利益共同体的规模、示范、辐射面及其带动作用大小。

 (八)其他事项(5分)。

 第二十条  考核程序:

 (一)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考核由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乡(镇)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村委会、驻村工作队、服务对象参与具体考核工作。

 (二)考核程序分为自我总结、量化考核(参与具体考核工作的人员对科技特派员进行点评)、专业考评、结果公示四个环节。1.科技特派员每年12月10日前对照年初签订的工作任务书和科技特派员的职责任务,认真总结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实事求是地自我评价,并逐级上报。2.乡(镇)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村委会依据科技特派员的工作态度、履职情况、农牧民满意度等,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填写量化考核记录表,同时上报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3.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领域专家,对不同领域、不同专业技能、不同服务范围的科技特派员进行专业技能考核。4.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县(区)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审核后及时在所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优罚劣。

 (三)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县(区)科技特派员最终考核结果于每年12月30日前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管理系统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  奖惩措施:

 (一)每年根据县级考核结果,在服务期间业绩突出的县级优秀科技特派员中优中选优,推荐为市级优秀科技特派员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优先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

 (二)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科技特派员的,可以纳入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并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考察。

 (三)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解聘,不予核发当年度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资金,并且三年内不得再次聘为科技特派员。

 (四)各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可结合各县(区)农牧业技术服务和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科技特派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统筹生活补助资金,合理确定奖励范围,进一步细化优秀科技特派员奖励机制和措施,加大优秀科技特派员的奖励力度,着力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通过奖优罚劣的方式,在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资金总额内,合理确定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兑现档次。

 第二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聘用期内个人提出辞职或有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情形的,应当解聘。

 对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科技特派员,一经查实,立即解聘,且不得再次聘为科技特派员。

 第二十三条  因考核不合格等原因形成的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用于奖励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市财政局将资金使用、结余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日喀则市政府成立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及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兼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林业绿化局、扶贫办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科技特派员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选聘、考核等备案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成立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县(区)长兼任,成员参照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县(区)有关方针政策,负责本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及研究其它重要事项。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计划,落实上级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定的科技特派员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科技特派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重大事项,督促、检查、指导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负责本县(区)科技特派员的选聘、考核、解聘、培训、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科技工作的乡(镇)长兼任组长,乡(镇)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各乡(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各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各县(区)、乡(镇)落实中央、自治区、市有关科技特派员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以及科技特派员选聘、考核、培训、档案管理、签订工作任务书、发挥技能、填写工作日志、兑现生活补助资金等情况。

 对在抽查中发现存在相关政策落实不力,在科技特派员选聘、考核、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工作不到位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各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对本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本辖区科技特派员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总结典型经验,加强科技特派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及时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各级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宣传,及时反映科技特派员工作动态,总结典型经验,大力宣传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第三十条  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科技特派员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科技特派员管理平台,各县(区)、乡(镇)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科技特派员基本信息及选聘、考核、日常管理信息的填报、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已设立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专项资金,按照每年度每人6000元标准落实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经费,资金通过市财政下拨到各县(区)。科技特派员生活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资金挪用、滞留以及均分,确保生活补助资金落实到科技特派员个人。

 第三十二条  市级财政要加强对科技特派员技能培训、知识更新、创新创业及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扶优扶强、鼓励先进的原则,结合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抽查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等,统筹安排科技特派员培训和创业示范项目。

 第三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点乡(镇)和驻点单位要大力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积极为科技特派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和创业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日喀则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喀则市科技特派员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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