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42300000/2020-8500
发布机构: 市人社局
公开目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6-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是指评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对象一定时期内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是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依据国家、自治区、市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要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系列和专业。
第二章 评委会的组建
第五条 高级、中级、初级评委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组建,实行分级管理。
组建评委会的申报程序:
(一)评委会组建单位在申报组建前,应选拔一定数量担任本专业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委人选,并主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沟通;
(二)根据评委会组建办法和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组建单位酝酿确定评委会委员;
(三)组建单位上报申请组建评委会正式文件;
(四)县(区)组建初级评审会的,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上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
第六条 评委会的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二)评委会组建层级与权限相统一;
(三)公平、公正、择优、合理和德才兼备;
(四)维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
(五)原则上建立20人以上评委库。
第七条 组建评委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担任评委会委员组成条件,达到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组建单位有对评委会实施组织管理的经验和能力。
第八条 评委会原则上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行业或专业较多的系列,可按行业或专业组建,也可按相近的专业合并组建。
第九条 评委会应下设办公室作为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评委会办公室可由受托组建单位承担,需明确具体负责人。
第十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评委会委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期满或评委会委员因退休等变动较大时,须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组建评委会程序申请调整充实。
第三章 评委会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应遵循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职业道德高尚,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三)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工作认真负责,是本系统、本单位的专业技术骨干、学术带头人;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中级评委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实际需要,可适量吸收(应少于三分之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骨干参加。
初级评委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实际需要,可适量吸收(应少于三分之一)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骨干参加。
评委会委员中行政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两人。评委会委员遴选,可不局限于本辖区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委会委员。
第十二条 在评委会召开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评委会(库)中根据评审对象的专业和评委会委员的专业、单位、地域、民族、性别等情况,随机遴选评委会执行委员名单,执行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同时,各系列评委会组建单位也应建立评委会后备人员信息库。
第十三条 初、中级评委会执行委员人数分别不少于7人、9人,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
第四章 评委会的任务与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评委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对象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评委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一)评委会办公室至少提前一天将评审材料送评委会执行委员审阅。执行委员须认真、仔细审阅评审材料,做好评审会相关准备工作;
(二)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听取评审对象述职、进行论文答辩或述职问答;
(三)评委会对评审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执行委员应根据评审对象的学术能力、工作实绩等,客观公正地作出综合评价。执行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达出席执行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通过。每次评审可视情设置淘汰率,具体比例由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评委会召开时报请评委会研究确定后执行;
(四)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内容包括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委发表摘要、投票结果、开会日期等;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应派员出席评委会议,掌握评审会议情况。
第十六条 对通过评委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公示一般在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和下属单位进行,视情可扩大公示范围,时间为7-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制订评委会工作制度和考评办法,加强对评委会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同时,指导做好每一次评审工作相关材料的建档工作。
第五章 纪律和监察
第十八条 评委会委员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按要求参加评审活动,认真履行评审职责;
(二)严守评审秘密,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工作中有关情况,杜绝跑风漏气;
(三)遇评审对象为自己亲属、好友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要主动提出回避;
(四)不得帮助评审对象从事拉票、贿票等活动。
第十九条 评委会应主动接受各级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评委会组建单位要与每位执行委员签署评审工作责任书,做到权责明确。
第二十条 对违反评审规定,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影响评审工作质量和公正的,视情予以处理。
第六章 费 用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合理收费。所收费用仅限于评审工作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初级专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由县(区)自行负责,不再呈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符合组建条件的县(区),可申报组建相应系列(专业)初级评委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相应评委会代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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