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喀则市0—8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542300000/2020-71853

发布机构: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日政办发〔2020〕65号

成文日期: 2020-12-1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日喀则市0—8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1日一届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5日


日喀则市0—8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我市0—8岁诊断准确、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救助。

第二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2号)和《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实施“西藏自治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残联字〔2019〕9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总体目标

(一)到2020年底,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二)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救助对象为具有日喀则市户籍或居住证,诊断明确、有康复需求的0—8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其中:语后聋的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4岁。

 

第三章  救助内容

第五条  基本康复训练

(一)视力残疾儿童:对低视力患儿开展视功能训练、助视器适配训练、定向行走以及适应性训练。

(二)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

(三)肢体残疾儿童(含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功能、言语交流、日常自我照顾、社会参与能力等)。

(四)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五)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第六条  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盲杖;为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基本型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第七条  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视力、听力残疾儿童提供眼科手术、人工耳蜗手术、发声及构音器官矫治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基本康复训练。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补助为12000元/人·年。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年。

第九条  辅助器具适配。装配假肢、矫形器每人最高补助5000元;其他辅助器具适配,每人最高补助1500元;助听器最高补助6000元;人工耳蜗补助不超过60000元。

以上经费含产品、评估及适配费;助听器经费含1年内调试费用。在补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辅助器具每3年不超过一次。

第十条  手术。重度以上视力残疾儿童实施功能恢复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补助10000元,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每人补助12000元。其中: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含术前检查、手术、术后康复治疗训练费,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含术前检查、手术、术后开机及5次调机费。

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的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同一类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限补助1次。

需要持续进行的康复训练,救助年龄范围内,每年可申请1次康复救助。对接收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手术的8—14岁语后聋的听障儿童和肢体残疾儿童每2年可申请一次康复训练救助和辅助器具适配。

 

第五章  救助资金的保障与用途

第十一条  救助资金的保障。按照应救尽救原则,自治区、市、县(区)根据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等情况,测算救助资金,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所需资金自治区财政对地(市)各按50%保障,县级财政承担50%,县级承担部分届时由市本级从对下转移中统筹考虑。

各县(区)民政局(残联)要按照本辖区内救助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等情况,测算次年救助资金,报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做好本级资金预算保障。每年8月20日前向市残联报送下一年的经费需求和《日喀则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市、县(区)相关部门分级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第十二条  救助资金的用途:

(一)康复训练资金主要用于对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费、残疾儿童康复筛查、残疾儿童食宿支出、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员的培训支出、建档立卡等支出。资金拨付至定点康复机构。

(二)辅助器具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辅助器具购置、评估及适配经费。辅助器具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采购流程实行。评估、适配费不得超过救助资金的10%,评估、适配费拨付至定点康复机构。

(三)手术救助资金主要用于重度以上视力残疾儿童实施功能恢复手术支出;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术前检查、手术、术后康复训练支出;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术前检查、手术、术后开机及调机费用支出。资金拨付至定点手术机构。

(四)各县(区)财政部门、民政局(残联)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23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预算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7〕40号)精神要求,切实加强相关资金绩效管理和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可持儿童户口簿和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检查材料,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2)。申请有困难的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教育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集中收养的残疾儿童可由儿童福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及检查等相关材料,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康复救助资格及相关材料是否完备,申请人接受康复的机构是否满足残疾人康复需求、有无康复机构主体资格,残疾人在接受康复训练、手术和辅助器具适配是否符合本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初审通过后的名单报县(区)民政局(残联)审核。县(区)民政局(残联)负责对以上内容进行复核,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确定通过的名单进行7天公示,将公示结果书面通知残疾儿童监护人。由县(区)民政局(残联)报市残联备案;审核未通过的,要告知具体原因。

第十五条  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由市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医保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当地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可由县(区)民政局(残联)按照政府向社会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或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提供社会康复服务或非定点康复服务的机构须在县(区)卫健部门和市残联备案登记;必要时可以选择跨省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确需到区外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康复服务机构推荐转介,经县民政局(残联)同意,在市残联备案,即可转介到自治区级康复服务机构或区外接受康复治疗服务。

各县(区)财政部门对受助残疾儿童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在康复训练和手术期间给予交通、生活补助。一名残疾儿童最多一名家长或监护人可享受补助。生活补助不分区内区外,按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一年内最高享受补助5000元。交通费补助实行区内交通按实际支出凭票报销一个来回;区外交通按实际支出凭票报销单程费用。乘坐火车限制在硬座或硬卧等级以内;乘坐飞机限制乘坐经济舱。交通费一年内只能报销一次。所需经费列入县(区)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区)民政局(残联)就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核后,由县(区)财政局对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结算周期由县(区)财政局按其工作流程确定。经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或跨省接受康复服务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供相关费用票据,经县(区)民政局(残联)审核后,由县(区)财政局按照其工作流程予以结算报销。辅助器具救助由县(区)民政局(残联)根据残疾儿童救助需求,列出清单,纳入政府采购,以实物进行救助。

做好与现有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对康复诊疗项目已纳入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有关部门救助范围的,由相关政策先行报销、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予以救助。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可以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七章  工作体系

第十七条  组织管理体系

(一)残联部门要做好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的协调、审核、评估、监督工作,按照相关标准做好定点康复机构的确定。会同有关部门履行定点康复机构的监管责任,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

(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的医疗机构管理、监督,开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健全完善康复专业人才的评价、职称评审申报工作。加强残疾儿童的筛查、诊断、转介、效果评估、残疾预防、康复知识宣传工作。会同残联等相关部门指定定点手术、康复机构。在条件成熟的医疗部门设立康复咨询科室。

(三)教育部门要加强开展残疾儿童教育康复的教育机构监督管理,支持特殊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鼓励职业学校开设康复相关专业。会同残联、卫健等相关部门指定定点手术、康复机构。

(四)民政部门要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的基本生活救助,解决好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支持社会力量助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职称评定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康复专业人才的评价和职称评聘工作。

(六)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要做好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做好重度残疾儿童的资助参保缴纳工作,同时积极推进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机构。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医疗定点机构、康复收费项目的监督、管理。会同残联、卫健等相关部门指定定点手术、康复机构。

(七)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联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核、拨付救助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八)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救助资金的用途”和国家、自治区、日喀则市制定的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扶贫部门要加大贫困残疾儿童的兜底保障工作,对有返贫致贫风险的残疾儿童家庭给予多种形式的帮扶。

(十)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和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要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残疾儿童手术相关医疗器械、食品药品、辅助器具生产、销售、流通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风险防控。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体系:

(一)定点手术机构要承担受助人的筛查、手术(开机和调机)、转介等;做好救助档案的填报工作;保障医疗安全,在医疗康复过程中出现的事故和医患纠纷,按照医疗相关法规处理。

(二)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筛查、康复训练和跟踪随访工作等,做好家长培训和指导工作,同时要建立救助档案,做好康复救助数据的填报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日喀则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