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42300000/2023-8593
发布机构: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日薪联字〔2019〕46号
成文日期: 2020-6-17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劳资纠纷,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欠薪工作机制的意见》(藏政办〔2016〕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用于解决辖区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先行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等费用的应急资金。
第三条 应急周转金使用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或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被拖欠工资且临时生活困难的农民工。
第二章 设立
第四条 应急周转金由各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结合自身实际和财力,科学合理设置资金数额,其中市本级原则上不少于2000万元,各县(区)原则上不少于200万元。应急周转金一旦使用,应及时予以补齐。
第五条 应急周转金由财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启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需垫付应急周转金时,由用工所在行业主管部门通知欠薪农民工在10日内凭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资料、工资拖欠凭据等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经用人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农民工欠薪金额、银行卡号及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后,按规定程序填写审批表,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财政部门审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在5日内将垫付资金经银行支付到农民工个人账户,原则上不支付现金。
第七条 对依法查处具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欠薪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一)用人单位法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且影响其生活的;
(二)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单位无支付能力,启用工资保证金后,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短时间内资产一时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企业因破产、解散、被撤销进入清算程序,且现有资产难以偿付拖欠工资,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部分工资的情形。
第八条 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照我市当年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两倍数额一次性垫付劳动者部分工资,但不得超过所拖欠工资总额的40%,存在因突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等特殊情况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可全额垫付,若所设应急周转金不足以全额垫付的,不足部分由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筹资解决。
第四章 追偿核销
第九条 应急周转金垫付后,用人单位必须在90日内返还。逾期未返还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追缴,人社、财政、公安、法院、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全力配合。
第十条 因用人单位不具备偿还能力、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在案件查处1年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填写核销审批表,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财政部门审验,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资金核销后,如发现涉案企业继续存在可执行资金的,应重新启动追偿工作。
因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滥用用人单位独立法律地位,导致用人单位不具备偿还能力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向用人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应急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一年内多次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或未偿还应急周转金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将其列入欠薪“黑名单”,并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加强对应急周转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和监督,每季度统计一次应急周转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垫付应急周转金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应急周转金被侵吞或挪作他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附件:1.日喀则市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
2.日喀则市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3.日喀则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申领签收单
附件1
日喀则市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欠薪案情 | ||||
垫付金额 | ||||
凭证目录 |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
财政部门意见 | ||||
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 ||||
政府审批意见 | ||||
备 注 |
附件2
日喀则市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欠薪案情 | ||||
需要核销 原 因 | ||||
核销金额 |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
财政部门意见 | ||||
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 ||||
政府审批意见 | ||||
备注 |
附件3
日喀则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申领签收单
单 位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或地址 | 金额(元) | 签 收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