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42300000/2023-378850
发布机构: 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部门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日环发〔2022〕115号
成文日期: 2022-11-29
日喀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日喀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喀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是指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为举报人)通过有关渠道实名举报日喀则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奖励的实施。
第四条 举报奖励坚持实名举报、分级奖励、谁查处谁奖励、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在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举报人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对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安排,市生态环境局要结合上年度工作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形势要求,合理设定年度绩效目标,科学预测年度所需资金,纳入年初预算予以保障,原则上执行中不予追加。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金额
第六条 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系实名举报,有详实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
(二)举报线索须有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经生态环境部门直接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于首次举报,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生态环境局根据下列情形,确定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
(一)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者责令改正,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5000元奖励:
1.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2.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限期整改后,拒不执行的,或未完成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3.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4.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
5.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填报并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内容发生变更但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6.建设单位未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填报登记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落实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的;
7.未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填报排污登记表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的;
8.以上问题或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致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者责令改正,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奖励: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内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除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之外的污染物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制药、印染、制革、酒精饮料等工业污泥的;
6.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7.在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采矿采砂、设立工矿用地以及在核心区、缓冲区违法违规建设旅游设施和水电设施的;
8.在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工厂、工业园区等工业开发建设,水电、风电等能源开发建设,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旅游开发建设,道路、码头等交通开发建设,别墅及大规模毁林、毁草、毁湿、人造湖、破坏自然岸线等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破坏的;
9. 以上问题或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致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或涉案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的。
(三)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者责令改正,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举报人10000—20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及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
6. 以上问题或其他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致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0万元(含)以上,或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 举报途径和奖金发放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官网等途径,实名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12369”举报热线;
(二)来信来访举报:市、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或市、县级生态环境局举报箱;
(三)新媒体举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站。
第九条 奖励资金的兑现标准:
(一)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举报人举报单个企业或个人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按奖金最高项发放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人(次)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通过来访、来电、官网举报的,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通过信件举报的,以实际收到日为准);
(三)两人以上联合举报的,按同一举报奖励,由排序第一人领取奖金,奖金平均分配或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单次举报多个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奖金以核实的违法企业数量累加发放;
(五)举报人因同一事项已经接受有关单位奖励的,其他单位不再重复奖励;
(六)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除被举报事项外,还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形的,只发放被举报事项对应标准的奖励,其他违法事实不在奖励范围内。
第十条 通过举报对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特别重大贡献,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根据实际,对举报人进行重奖,奖励金额翻倍。
第十一条 举报人提供截止举报时间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或者其他证据,能够有效证明其在举报前一个月内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执行奖励金额的1.5倍。
第十二条 举报生态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生态环境部门直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申领奖金及相关奖励。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查处违法行为的市生态环境局,凭举报登记电话号码现场核验后,领取奖金。
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在有效期内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地址等信息,由奖金发放单位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发放奖金;也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及举报人的证件。
无法联系到举报人逾期未领取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范畴:
(一)举报人未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或举报事实不清、内容不实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或者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或者举报前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
(四)举报人为匿名的;
(五)举报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按照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六)举报人通过一件多投、重复举报的;
(七)举报人明确拒绝接受奖励的;
(八)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九)举报人系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的;
(十)举报人系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近亲属的。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参与负责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保密工作。含有举报信息的材料参照秘密文件进行管理,在工作必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知情范围,不得泄漏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于重大案件举报人,在材料流转过程中采取隐去姓名等关键信息的措施。
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办理、向被举报单位或个人透露涉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泄漏举报人信息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套取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或者制造事端、恶意举报,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造成严重扰乱的,严重扰乱生活生产秩序的,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要加强对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虚报冒领、截留、转移和挪用,保障有奖举报资金足额兑现。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信息公开要求,每半年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依照本规定,健全举报奖励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加大受理举报工作人员培训力度,进一步深化认识,提高政策运用能力,提升举报奖励制度实施效果。公开本行政区域举报方式、途径和相关要求,主动做好宣传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