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日喀则市政府购买服务通用目录》的通知

索引号: 542300000/2023-343193

发布机构: 日喀则市财政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日财综〔2023〕3号

成文日期: 2023-4-20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2 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 号)要求,结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 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通用目录>的通知》(藏财综〔2023〕10号),我们制定了《日喀则市政府购买服务通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日喀则市各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提出编制本部门指导性目录申请,编制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一至三级目录应当与本《目录》保持一致,编制目录申请报日喀则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印发。

四、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五、日财综字〔2021〕9号—26号、28号—52号、55号—57号、59号市直各部门指导性目录同时废止。

六、市直各部门需要在本《目录》基础上增加本部门四级目录的请于2023年5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附件:日喀则市政府购买服务通用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