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2-26
为全面推进日喀则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进一步推进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提升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日喀则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26公布了《日喀则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日喀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新部署、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若干政策文件,明确了固体废物管理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案,进一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基本原则,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出了更严标准和更高要求。同时,随着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确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路径已经从注重“末端控制”向“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方向转变,因此,日喀则市要对标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提升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服务保障日喀则市固废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在新形势下细化补充上位法规定,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了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建立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为地方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作为固废管理领域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仍然比较原则抽象,还需要各地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细化和落实。为了进一步推进日喀则市“无废城市”建设,进一步加强日喀则市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防治,填补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的缺失,结合日喀则地区的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府规章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24 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西藏明亨律师事务所开展《日喀则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起草工作;5月,西藏明亨律师事务所组建立法调研团队开展前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周边的医疗废物处置公司、危险废物储藏公司,仁布县、谢通门县、江孜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地进行实地调研与数据收集,详细了解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理、存储及运输等现状与问题;6月25日,生态环境局完成《办法》初稿;6月27日面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征求意见建议,共收集意见建议26条,采纳4条,无意见22条,同时征求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意见建议;7月30日,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邀请经信局、司法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召开《办法》讨论会,对立法条款、机构职责与技术细节予以完善;8月13日至9月12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日喀则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告。9月6日,市生态环境局再次邀请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召开征求意见会,对《办法》进行全面细致的修改完善;10月25日,向市司法局报送《办法》送审稿;11月22日,在市司法局的审查及指导下,研究、梳理、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
三、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
4.《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8章36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
第二章农业固体废物,第六条至第九条:主要规定了废弃农用薄膜、农兽药肥料包装、畜禽粪便、染疫畜禽尸体等农业固体废弃物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的源头减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章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收集、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第五章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条: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强化了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第六章资源化利用,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持续加强综合利用率,拓展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新途径。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相关事项适用《日喀则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日喀则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及规定本办法施行的时间。
政策文件:日喀则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