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通知

发布机构: 日喀则市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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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依法治县(区)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党政机关、基层群众和其他组织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日喀则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设立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如下:

桑珠孜区城南街道办事处

仁布县德吉林镇人民政府

吉隆县吉隆镇人民政府

白朗县司法局

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苏源(日喀则)律师事务所


附件: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


中共日喀则市委员会

全面依法治市委员办公室

2024 年 10月 31日


附件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市政府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在基层设立的协助收集和反映基层人民群众对立法及相关工作意见建议的单位或者组织。

第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筹备设立、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等工作。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有关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能够直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反映人民意愿;

(三)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关心市政府立法工作;

(四)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基层性;

(五)具备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协商推选、推荐等方式选取联系点,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拟定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二)被确定为联系点的单位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牌匾。

(三)联系点的设立期限一般为5年,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程序延续、撤销或者调整联系点名单。

第六条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一)收集和反映基层组织和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配合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

(二)对市政府立法规划及立法计划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政府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协助就地召开座谈会等;

(五)收集汇总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施行情况,配合开展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收集和反馈有关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带头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对已经实施的政府规章进行宣传;

(七)需要基层立法联系点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优势,采取调查研究、走访座谈、发放意见征求表等方式,广泛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 建议。

第八条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确定1名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通过适当形式将联系方式在当地公示,方便人民群众反映立法意见和建议。

基层立法联系点调整联系人的,应当在调整后及时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九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可定期召开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组织各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成效。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人员参加立法调研、考察等活动。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向立法联系点寄(发)送法律法规草案、立法背景资料和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文件。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条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需要通过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收集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意见和建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