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和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

发布机构: 日喀则和平机场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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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日喀则和平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管理,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民用机场保护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现将日喀则和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及有关事项内容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一)净空保护区域

日喀则和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和平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二)净空巡视检查区域

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为和平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

该区域内涉及江当乡、艾玛乡、查尔乡、土布加乡、年木乡等区域。

(三)净空关注区域

净空关注区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二、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三、净空保护要求

(一)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新增物体或者原有物体的扩展,应当提前征求日喀则和平机场意见建议,不得对航空器运行造成限制或者影响。

(二)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

(三)在日喀则和平机场净空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政府规划部门应征求日喀则和平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并按其意见进行建设规划和施工。

(四)信鸽协会应当做好协会会员和俱乐部的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饲养、放飞信鸽和组织竞赛等活动时,遵守有关规定,避免影响日喀则和平机场净空安全。

(五)净空保护区域内超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自然障碍物,由自然障碍物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清除;不能清除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安装障碍灯或者标志,不得影响障碍灯或者标志的正常使用。

(六)在日喀则和平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含相关附属设施)、构筑物(包括烟囱、桥梁等)或其他工程,应当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相关规定。

四、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日喀则和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是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两条弧线相切跑道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五、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一)在日喀则和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日喀则和平机场空管站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二)在日喀则和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严禁擅自变更其技术参数。

(三)日喀则和平机场电磁环境干扰源防护要求(以机场为圆心,半径47KM范围内):

1.对调频广播干扰的防护率为17dB;

2.对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干扰的防护率为14dB;

3.对其它各种有源干扰的防护率为20dB。

(四)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以下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1.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力排灌站;

2.存放金属堆积物;

3.种植高大植物;

4.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貌的活动;

5.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六、计划申请

(一)确需开展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实施飞行前,应当向日喀则和平机场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开展无人机飞行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实施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备,同时向日喀则和平机场空管站和空军拉萨基地申报飞行计划和空域,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确需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须经日喀则市气象局和日喀则和平机场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