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喀则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重要审批事项联合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机构: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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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日喀则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重要审批事项联合审查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6月25日

 

日喀则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重要审批

事项联合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建立健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重要审批事项联合审查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日喀则市进一步加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管联动实施方案》(日政办发〔2022〕6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本级权限范围内划转到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以下简称“市行便局”)集中实施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复杂、历史遗留、专业性技术性强以及市行便局认为有必要进行联合审查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联合审查是指由市行便局发起,相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书面函审、现场踏勘、技术评估、检验检测、听证论证、评估评审等形式参与审批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联合审查应遵循依法、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行便局受理审批服务事项时,对需要依法进行联合审查的,应将联合审查的事项名称、申请材料、联合审查方式、具体实施时间、地点等信息及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市行便局的联合审查函后,应及时选派正式工作人员按时参加,一个工作日内将参加联合审查的工作人员名单函告市行便局,并严格按照时限和审查标准完成联合审查任务。

第七条 参加联合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职公务人员或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

(二)熟悉审批事项相关业务及相关政策法规。

(三)能够代表本部门和单位意见。

第八条 参加联合审查的工作人员如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联合审查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日喀则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联合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联合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

(一)能当场确定的,应在联合审查意见书上当场签署意见。

(二)需要部门内部会议集体确定的,原则上于联合审查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

第十条 市行便局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书,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审批环节。

(一)通过联合审查的,依据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查意见,市行便局按规定流程进入下一审批环节,根据不同事项承诺时限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二)联合审查后需申请人修改完善的,待申请人修改完毕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复查。复查合格的,市行便局按规定流程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复查不合格的,市行便局依据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查意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三)未通过联合审查的,由市行便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行便局为联合审查的组织发起方,承担告知开展联合审查相应法律责任;相关职能部门为联合审查行为参与方,对各自联合审查实施行为和审查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在联合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履职人员责任:

(一)损害国家、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合法利益的。

(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组织不力、缺席审查、玩忽职守、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行为的。

(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日喀则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联合审查事项清单.docx

附件2:日喀则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联合审查意见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