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2-07-13
浏览次数: 0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西藏拉洛水利枢纽及配套灌区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爆破、打井、开采砂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构建建筑物,倾倒垃圾、废渣、有毒有害污水和废弃物,堆放、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毁损堤坝、涵闸、水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水文观测、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和输水的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防浪林和护堤林除外)及高秆作物;
(五)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四、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征求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并报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