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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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 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藏委员会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法委〔2021〕6号)精神,现将我市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我市行政复议职责集中到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各级政府部门不再行使行政复议职责。2022年1月1日前,政府部门按照原有行政复议职责继续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并办理至终结。
二、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统一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五、市、县(区)级政府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应当明确指引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市、县(区)两级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将予以解答。
附件:日喀则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xlsx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