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日喀则市消防救援支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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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消防执法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改内容规定,市消防救援支队将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以及应急管理部全面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精神,现通过日喀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日喀则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的公告》。
一、主要内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许可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1.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文本,告知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3.现场核查。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4.后续处理。对现场核查判定合格的场所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对现场核查判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处罚,对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要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同时自核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特此公告。
日喀则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