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日喀则市制止餐饮浪费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通告

来源:日喀则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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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0-08 16:58

关于征求《日喀则市制止餐饮浪费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通告

社会各界人士:

为制止餐饮浪费,倡导文明、健康的饮食文化,弘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促进理性消费的社会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拟定了《日喀则市制止餐饮浪费管理办法》。

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695号),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现面向全市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反馈时间至2021年10月27日。

一、可通过信件或传真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

1.市场监督管理局(0892-8821701兼传真)

2.市商务局(0892-8825851兼传真)

二、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

1. rkzsjjspjyk@163.com (市场监督管理局)

2. rkzswjnmk@126.com(市商务局)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  日

日喀则市制止餐饮浪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制止餐饮浪费,倡导文明、健康的饮食文化,弘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促进理性消费的社会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餐饮浪费,是指在餐饮服务和消费中,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不珍惜、不合理使用或者不必要的废弃等行为。

第三条  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坚持分类指引、科学施策、德法兼治、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健全宣传引导、示范带动、监督检查等长效机制,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推进、单位主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对餐饮浪费行为的监测、调查、分析、评估,督促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制度规范,加强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餐饮管理,提高指导服务水平和监督管理效能,并向社会每年公布制止餐饮浪费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倡导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宣传纳入日常工作。

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婚丧嫁娶、朋友和家庭聚会、商务活动等需要用餐的,组织者、参加者应当适度备餐、点餐,文明健康用餐,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应当制定餐饮业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制度规范,会同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企业制止餐饮浪费监督检查机制。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餐饮浪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厉行节约纳入餐饮单位、食品安全加工、服务全过程;推进文明餐桌行动,“光盘行动”。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进行餐饮消费节俭的教育和监督检查,对不积极配合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进行重点监管。

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幼儿园食堂,教育引导学生文明用餐。宣传教育学生做新时代文明行为践行者、监督者、宣传者。以学生带动家庭,以家庭辐射社会,以社会构筑国家。将餐饮节约纳入师德师风、学生综合素质和食堂评价体系,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

市、县(区)旅游发展部门应当加强制止对旅游行业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民宿、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教育培训,促进相关企业履行节约用餐、文明用餐的社会责任。

市、县(区)宣传部门应协同相关部门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形式,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的公益性宣传和舆论监督,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节俭的消费理念,同时采用相声、小品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节目传播健康文明餐饮文化,报道先进典型,依法曝光浪费行为。

市、县(区)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平台订餐、网络直播等平台推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公益广告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反对攀比摆阔、奢靡浪费等不良风气,引导培育节俭健康文明的饮食文化。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把制止餐饮浪费、培养节约习惯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市、县(区)民政、住建、公安、卫生健康、国资、人行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指导推动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看守所、医疗单位、市、县(区)属国有企业、银行等加快建立健全单位食堂节约用餐制度。

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制止餐饮浪费宣传工作,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爱粮节粮和制止餐饮浪费主题宣传活动进餐厅、进社区、进村镇、进单位、进校园、进家庭,宣传先进典型,倡导节俭用餐、文明用餐、避免浪费的理念,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  公民应当树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观念,养成爱惜粮食、文明餐饮的习惯。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制止餐饮浪费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  鼓励对餐饮浪费行为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答复,并对投诉、举报人员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九条  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按照就餐人数合理、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

倡导婚丧嫁娶和升学乔迁等聚餐节约、从简。

用餐过程中应当主动使用公筷公勺,未吃完的食物,自觉打包带走。

第十条  个人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外出就餐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点餐、取餐。

倡导家庭按照实际需要采购、储存和制作食品。

第十一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执行餐饮业节约型标准,建立制止餐饮浪费制度。

餐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物采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精细化管理,防止食品变质,降低储存、运输中的耗损;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

第十二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设计满足不同消费需求的标准化菜肴或者套餐,提供半份菜、小份菜等,便于消费者选择。

餐饮经营者应当创新服务方式。实行公筷公勺制、双筷制,倡导分餐制,为消费者节俭用餐、文明用餐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实行餐饮消费提示制度。餐饮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宣传画或者提示牌。

旅游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旅客需求合理安排用餐,提醒游客适量取餐,杜绝浪费。

第十四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标明菜品份量和价格,在套餐上注明建议消费人数,引导消费者适度合理点餐。

餐饮经营者应当提示消费者将剩余菜品打包,并提供打包服务。

第十五条  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不得以包间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标准。

第十六条  提供外送服务的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送餐,并使用环保、可降解包装。

第十七条  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

单位食堂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节俭用餐的宣传标语、宣传画、放置提示牌。

单位食堂应当有专人巡查,提醒适量取餐、践行“光盘行动”。

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动态管理,根据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提高原材料利用率,按照健康、经济、规范的原则提供饮食,注重饮食平衡,并对用餐人员浪费行为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用餐人员数量、结构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管理;学校食堂应加强精细化管理,按需供餐,改进供餐方式,科学营养配餐,丰富不同规格配餐和口味选择,定期听取用餐人员意见,保证菜品主食、质量。

第十九条  公务活动用餐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制止用餐浪费行为。按照节约的要求,推行简餐和标准化供餐,合理安排饭菜数量,提供本地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品,具备条件的应当实行自助餐。

第二十条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开展美食直播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制定平台服务协议,采用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美食直播内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美食类网络直播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传播健康餐饮文化,不得传播假吃、催吐、猎奇等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以及其他铺张浪费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七条规定,餐饮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宣传画或者提示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传播假吃、催吐、猎奇等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以及其他铺张浪费行为,由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