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喀则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统筹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西藏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引导(试行)》(藏商发建字〔2017〕37号)等文件精神及《西藏日喀则市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统筹推进实施方案》(日政发〔2019〕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日喀则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统筹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我市统筹使用的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扶贫办安排我市三县(江孜、亚东、聂拉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试点专项资金4500万元及后续资金,用于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统筹示范项目建设。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购买流量支出及食宿费、人员工资、水、电、油等日常经营性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示范项目建设,由中标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第四条 日喀则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统筹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运营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公开透明,接受广泛监督。
2.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优先聚焦农产品上行。支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农产品上行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等。鼓励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3.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市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4.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日喀则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统筹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农产品上行工作、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应用、电子商务培训及电子商务进农村宣传推广等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重点支持方向:
1.支持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电商企业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等相关工作,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支持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市、县、乡、村四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2.支持乡镇与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和改造提质升级,拓展村级电商网店服务功能。支持供销社、邮政系统村点信息化改造。 支持农产品现代流通企业、专业物流配送企业建设改造覆盖全县的农村电商物流配送体系。
3.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支持组织开展面向政府机构、农业企业、电商企业和农村合作社、创业青年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农产品上行、产品营销、网店实操等技能培训,建立和完善培训后续服务机制.
4.支持打造特色农产品营销平台,开展网上促销推广活动。鼓励电商企业依托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开设特色馆、专营店、旗舰店,制定《网销激励销售办法》,对销售本地农特产品企业通过评审给予一定奖励。
5.支持建设农村电商配套项目。 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物流配送企业、配套农产品网销相关基础设施等,增强通讯网络覆盖等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的公益性项目等。
6.支持电商扶贫项目建设,加快电商扶贫硬件基础建设。
7.支持发展旅游电商相关建设工作.
8.日喀则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需要投入的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方向。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共同管理。商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专项扶持的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度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评价。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管理,参与审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及支持重点,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绩效评估。扶贫办负责指导、监督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精准对接扶贫工作。
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支持范围和标准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如下:
1.农村产品上行比例控制在68%(3060万元)。其中,农牧区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比例控制在26%(1170万元);农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控制在24%(1080万元),电子商务营销宣传服务体系建设控制在18%(810万元)。
2.农村公共服务体系资金比例控制在20%(900万元)。其中,市、县两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控制在15%(共675万元,其中市级300万元,县级各125万元),乡(镇)、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建设控制在5%(共225万元)。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拓展村级服务站点代收代缴、代买代卖、助农取款、保险信贷、生活服务等功能,增强电商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
3.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比例控制在12%(540万元)。对基层党政干部、涉农企业、合作社社员、返乡农民工、农村创业青年等主体,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实操等方面培训。结合农村双创和扶贫脱贫,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就农村产品上行进行实操培训,重点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培训工作要符合地方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资金拨付审批程序
第八条 项目法人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办企业,并与该企业签署合同后按比例拨付给承办企业,按如下方案拨付资金:
1.根据《西藏自治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引导(试行)》(藏商发建字〔2017〕37号)等文件精神,项目启动后,在确保资金安全情况下,按合同约定拨付给中标企业40%(每个子项目拨付该子项目建设全款的40%);
2.项目完全通过前期验收,及时拨付给承办企业项目资金的30%(每个子项目拨付该子项目建设全款的30%);
3.项目通过中期验收,视项目进展情况拨付最多不超过该子项目剩余资金总额度的80%。
4.项目完全通过全面验收,并通过商务部最终绩效评价合格后再全额拨付剩余资金。
5.如建设项目未能通过绩效评价,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将追回前期拨付资金。
第九条 资金拨付程序:
1.承办企业在推进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按项目建设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项目建设相关资料,经日喀则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审核把关。
2.通过日喀则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商务局申请,财政局审批,拨付相关专项资金。
4.每年12月份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扶贫办对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扶贫办备案。
第十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按其承诺的投资额度和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进行投资和建设,投资建设额度、建设标准、时限要求达不到的,专项资金将不予拨付,并将按违约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法人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扶贫办对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实施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后由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论作为建设项目阶段验收后资金拨付的部分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在收到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后,必须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凡发生虚报、骗取、挪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支持在项目实施期内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的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补助资金截止日期为项目验收结束止。
第十五条 日喀则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示范项目统筹示范县中的(拉孜县、萨迦县、吉隆县、桑珠孜区)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扶贫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列明事项,需书面请示领导小组,并根据领导小组批示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日喀则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单位:日喀则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统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督电话:0892-8900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