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区县部门

关于印发《拉孜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拉孜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九届县委第144次常委会议和2020年县政府党组第21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拉孜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拉孜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拉孜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参照《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拉孜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围绕建设日喀则副中心目标,坚持依法行政,做到科学谋事、团结干事、制度管事、实干兴事、廉洁从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跨越发展,着力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着力打造创新型、法制型、廉洁型、务实型和服务型政府,努力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拉孜。

第三条  县政府在县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定期向县委汇报工作。

第二章  政府职能

第四条  县政府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及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县政府的主要职能:加强经济调控,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培育壮大特色产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优化公共服务,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务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严格市场管理,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统一开发、公平诚信、有序竞争;创新社会管理,增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护生态环境,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坚守生态保护底线、红线、高压线,保护好拉孜县碧水蓝天。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县长因公外出、休假或其他原因离开拉孜县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县长、常务副县长均不在岗时,按职务排序,由在家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七条  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的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按交叉原理,常务副县长、副县长不在岗位期间,可由交叉副县长协管相关工作。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维护稳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

第八条  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及分管副县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领导县政府办公室工作。政府办公室按照分工协助常务副县长、副县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政府办主任处理县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九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政府决策

第十条  健全县政府及各部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要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一条  县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及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协商处理后,向县长报告。

第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实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十三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县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县政府和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行使权力。

第十六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自治区、市规章制度,结合县情,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可制定对本区域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且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的决定、命令。

第十八条  县政府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备案审查。

第十九条  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常态化解释机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合法、准确和及时原则,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探索建立新闻发布制度,保障群众知情权、监督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立严格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党组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各直属机构、区中直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县政协、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以及县法院、县检察院、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

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和县委、县人大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决策部署;讨论重要报告;通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重大事项;部署重大工作;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不在时,由协助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涉及研究事项的,出席人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不涉及研究事项的,出席人员必须达到半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县政协、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有关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国家、自治区、市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和县委下达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划、方案、政策、工作举措等重要事项;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听取政府部门工作汇报,研究部门和乡(镇)重要请示事项;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是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提议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召集,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和乡(镇)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专项问题或县长、常务副县长、副县长交办的需要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涉及研究事项的,党组成员出席人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不涉及研究事项的,党组成员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半数。

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重大改革事项;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各部门内部研究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政府办公室,报会议主持人审批,列席人员根据研究事项确定。会务组织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通知及相关文件一般应提前2-3个工作日送达与会领导。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党组会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的,经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政府办公室副县长审核后,呈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副县长签发。涉及重要决策或部署重要工作的专题会议可印发会议纪要,其他专题会议一般不印发会议纪要,但应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县政府会议的,须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副县长请假。相关参会和列席人员需要请假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严格会议审批,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县政府部门应于会前7天报县政府审批,相关会议文件及领导讲话代拟稿应提前3天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

全县性工作会议应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各部门召开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会期不超过半天。

第六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和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三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不得越级行文。

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当主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严格的退文制度,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制作规范的,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结构混乱、条理不清、表述不明的,一律退回重新报文。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报请县政府审批的事项,由县政府批复,或根据县政府的授权由县政府办公室答复。

第三十四条  对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部门和乡(镇)请示事项,承办部门应按交办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平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3个工作日办结,特急件即到即办,一般应当日办结。

第三十五条  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呈县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面广或事项比较重要的,可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或报县长签发。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报送县委的文件以县政府党组的名义行文,由县政府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文件,按县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程序严格审核,把好质量关。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乡(镇)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确有需要,经县政府同意后由政府办向乡(镇)政府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县政府同意。

县政府各类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办公室不得直接向乡(镇)政府行文。

第四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执行文件下发标准,确保达到精文简会要求。

第七章  行政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自觉接受询问、质询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

县政府和各部门要及时向县人大报告和向县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议案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向县政府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反馈。

第四十三条  加强全县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政府及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调查核实,积极回应,正确发布信息。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大上访问题,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来访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符合政策要求的,应认真研究解决。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政务督查,及时反馈情况,形成情况通报,促进问题解决,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对于决策部署落实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第八章  政务公开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管”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一律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八条  重点推进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预决算、教育、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就业、民政救济、重点项目、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征地拆迁、招投标和价格收费等方面政府信息的公开。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主要采取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公共载体、新型网络媒体方式进行。

第五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明确政务公开的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中重视不够、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工作不力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蒙骗群众、侵犯群众民主权利,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区党委、政府,市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严格遵守纪律,带头改进作风,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二条  围绕建设学习型政府的目标,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增强领导能力,提高执政水平。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解决实际问题。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接受和赠送纪念品、土特产品。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切实抓好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政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党组要严格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部署落实,切实守稳守好意识形态阵地。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要严格落实财经纪律要求,加强对预算制定、调整和盘活资金等事项的科学谋划指导,特别是对各部门需盘活资金,一律由财政先审核再提交政府会议研究,确保资金使用依规合法。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县政府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同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拉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