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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542300000/2020-9954

发布机构: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日政办发〔2018〕73号

成文日期: 2018-5-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日喀则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开展排查整治行动。

联 系 人:市环境保护局     余小容

联系方式:0892—8826810   13889029437

2018年5月11日

 

日喀则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按照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西藏自治区情况反馈会精神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报告》(藏委〔2018〕60号)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区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函》(藏环函〔2018〕245号)要求,结合《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适用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8〕33号)《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精神,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清理整治已出现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杜绝出现新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现结合日喀则市实际,制订如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区党委九届三次全会、市委一届八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区及日喀则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部署,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生态环境好转为中心,以改善日喀则市生态环境质量和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为目标,严格执行自治区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排查整治“未批先建”环评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有序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全市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摸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区)要以2015-2016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情况为基础,对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一步排查、甄别,做到不重不漏,摸清“未批先建”项目底数,并全部纳入清理整改范围,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和有效遏制出现新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

三、主要内容

(一)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各县(区)要在2015-2016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清理数据的基础上,对本辖区、本行业所有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环评违法行为进行清理排查,建立台账,填写附表《日喀则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环评违法行为排查整治表》,于2018年5月25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局。

(二)做好清理整治工作。根据排查清单,各县(区)要完善工作台账,建立销号制度,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未批先建”环评违法行为,清理整治工作情况于2018年11月10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局。

1.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者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2.建设项目于2016年9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者2016年9月1日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适用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3.建设单位同时存在违反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分别予以处罚。

4.“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5.“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罚到位、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到位以后,建设单位主动申请办理环评手续的,相关部门可依法予以受理。如果在环评的过程中,该项目没有被通过,可责令其恢复原状。

(三)统筹兼顾,实现共赢。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需求。作为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部门,发改、工信、交通、住建、水利等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项目建设实际,积极主动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展排查整治工作。通过清理整治,规范市场秩序、化解环境风险,维护法律权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增强实体经济活力,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清理整治工作负总责,根据整改措施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确定1名联系人,于5月15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局。工作方案要明确整治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要求,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治任务。要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扫除监控盲区,做到不留死角。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未批先建”项目清理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对列入取缔淘汰类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和证照;对达到或经限产、停产整治后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三)加强督促督导。市环境保护局将定期调度、督查和通报未批先建项目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对应列入清单而未列入,瞒报、谎报、漏报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对工作进展缓慢、整改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县(区)要开展督查。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当地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对整改无望的企业应当责令其关闭。对因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日喀则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环评违法行为排查整治表

日政办发〔2018〕73号——关于印发全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附件.doc

文字解读:《日喀则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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