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42300000/2020-992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日政办发〔2018〕94号
成文日期: 2018-6-1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日喀则市2018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6月10日
日喀则市2018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切实强化我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因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日喀则市范围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坚持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机制。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 挥 长:尼玛普赤 市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长:哈 里 玛 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索朗旺堆 市民政局局长
普布石达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日喀则军分区、武警日喀则支队、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旅游发展委、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地震局、交警支队、供电公司、气象局、日喀则公安消防支队、各保险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部署要求,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案,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全市范围内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紧急救援;协调日喀则军分区、武警日喀则支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他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及时上报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普布石达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王进虎副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及时抄报相关部门;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措施建议;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推进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进行灾害损失及影响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宣传;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材料的起草和整理归档;指导各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和各部门的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二)部门分工
1.紧急抢险救灾
市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协助灾区政府疏散、转移受灾群众,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可能或已经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及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商务局、安全监管局、供电公司、公安消防支队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失,组织抢修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市旅游发展委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工作,做好旅游景点游客的疏散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修复受损毁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控制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灾区的地震资料信息,对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处置因发生地质灾害造成的次生突发环境污染(水、气、渣污染)事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水、气、辐射环境等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蔓延,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农牧局负责开展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物资储运销售单位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救灾生活必需品储备、供应及相应社会捐赠物资(如:冻猪肉、冻牛肉、各类罐头、茶叶、白糖、酥油等副食品)接收工作,做好白糖、边销茶等自然灾害救助商品的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监督,确保灾区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协调外侨办、海关、质检等部门及时进口部分重要商品,需相关许可证的,积极按程序申办。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4.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
市交警支队负责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市供电公司和各通信企业要尽快修复受到破坏的电力设施和通信设施,保证电力和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5.基本生活保障
市政府应急办、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各保险公司负责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6.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指挥部。
市政府新闻办要根据市指挥部要求,严格把关,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7.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8.其他职责
日喀则军分区、武警日喀则支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等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立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自治区、市有关部门和县(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放到村民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在2个小时内速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时可直接速报市人民政府,并及时抄报市级相关部门。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的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市人民政府并抄报市级相关部门。
2.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的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等4个级别。
(一)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助处置。
(二)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及时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可提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三)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及时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本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本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四)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小型地质灾害由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日喀则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进行。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社)应急救援志愿者等要经常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按《日喀则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市商务局负责煤、电、运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
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四)宣传、培训与演练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
(五)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要协调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各级人民政府应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实施意见并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相关责任。
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日喀则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的应急预案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九、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
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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