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42300000/2020-991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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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日政办发〔2018〕95号
成文日期: 2018-6-1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日喀则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执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0日
日喀则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执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风建设,严厉惩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确保《西藏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藏政办发〔2017〕141号)政策落实,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执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民政工作会议、区党委九届三次全会、自治区“两会”、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会议和2018年全区民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一届市委九次全委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各项政策制度落实,坚决查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切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度,推动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执行专项整治工作,促进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到位,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做到对象认定准确,程序操作规范,动态管理有效,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有效促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公平公正实施;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程序审核审批、收入核查、动态管理、近亲属备案、监督检查等长效机制,加强公开公示,促进社会参与和社会监督,切实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完善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一步增强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的能力;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轮流坐庄”等问题,逐步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健全、操作规范、管理精细、公开透明、服务优良、群众满意”的目标。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阳光操作原则。做到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群众特别是被核查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及时清退。
(三)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处理原则。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限期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措施
(一)严肃查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腐败、作风问题。以财政供养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特别是民政部门干部近亲属违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严肃查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检查县(区)、乡(镇)两级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问题;检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四个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精准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检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不敢担当,对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
(二)严格检查收入核查、核对工作开展情况。对现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重新进行户籍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及财产状况核查,重点检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拥有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具、家庭成员有财政供养人员、政策性财政补贴、扶贫建档立卡增收、工商登记(包括企业法人、企业股东、农专社出资人、从事个体经营)等信息的核对,各县(区)民政部门核对机构要根据《核对办法》《日喀则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利用与有关部门签订的《信息共享合作协议》,采用手工核对方式,商财政、公安、人社、住建、工商、金融等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出具核对报告,为救助部门审批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准确依据,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的科学性、精准性。
(三)严格检查责任主体的职能落实情况。坚持按照九步工作法,即“户主申请→审查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长期公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工作程序;坚持“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做到“步步有痕迹、环环能倒查”,层层落实责任;坚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的要求,按照100%的比例入户核查;坚持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责任主体的要求,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
(四)严格检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落实情况。认真落实《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工作规程〉的通知》(藏民发〔2014〕332号)精神,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社会救助窗口,配备工作人员,明确窗口受理内容,建立救助申请、受理、登记、转介、转办程序和办理时限,进一步提高救助申请的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完善“首问负责制、AB岗制”和“转介”工作制度,做到人员有设置,窗口有标识,工作人员有标识。
(五)严格检查补助方式调整执行情况。按照《西藏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方式调整为差额补助方式,即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对现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严格检查“保户不保人”政策执行情况。根据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的要求,由户主提出申请,按照家庭为单位进行家庭人均收入核查,并按户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时消除“保人不保户”等违规现象。
(七)严格检查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动态管理执行情况。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就业、劳动力等情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定期、不定期组织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跟踪其家庭经济财产状况变化情况,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按照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增发或减发手续,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并做好新增人员和退保人员数据统计工作。对“保人不保户”以及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当作化解矛盾、平衡关系的工具,平均或轮流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和谋取最低生活保障带来的其他救助政策待遇等突出问题,通过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要做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条件的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条件的一律不纳入。
(八)严格检查保障资金落实情况。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藏财社字〔2017〕46号)要求执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由各县(区)民政部门通过协议委托当地金融机构的方式,通过惠农资金“一卡通”或者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发放,严禁发放现金。禁止滞留、挪用、挤占、套取虚报冒领、平均分配最低生活保障金行为,严禁村组干部代管、扣压最低生活保障金,抵扣银行贷款等现象。
(九)严格检查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录入更新情况。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变化情况,及时录入更新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数据,确保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数据与实际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资金保持一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同步管理,重点加强新增人员和退保人员的档案管理。
(十)严格检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情况。按照《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喀则市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发〔2017〕83号)要求,对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通过各类扶持政策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及时清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相关要求继续享受扶贫政策。各县(区)民政部门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整理汇总,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民政局,并积极与扶贫部门沟通衔接。
五、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6月1日—9月30日)。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15日)
各县(区)严格落实自治区5月10日召开的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层层动员,层层部署,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围绕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长效性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抓好工作落实。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6月16日—7月31日)
各县(区)民政部门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对已纳入保障范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拉网式”全面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审核主体责任,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联合驻村工作队,严格按照入户调查率100%的要求,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并提出审核意见;县(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审批主体责任,委托县(区)核对机构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手工核对,同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同时,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审核意见和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对已纳入保障范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重新认定审批并及时更新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及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数据。会同扶贫等相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户排查符合条件而未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摸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保障底数,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防止“漏保”情况发生。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积极协调人大、纪检等相关部门参与入户调查,积极协调财政、人社、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核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核查后将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并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坚决清退。同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7月31日前报送市民政局、财政局。
(三)第三阶段:检查督导阶段(8月1日—8月31日)
市政府和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民政局)围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县(区)整治工作进行实地抽查、督导,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协调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工作进展缓慢、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和不担当、不作为现象的责令整改并严肃处理;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要派专人进行现场督办解决。为确保此项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市民政局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部分县(区)进行抽查。
(四)第四阶段:总结收尾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各县(区)民政局对本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同时形成全县(区)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执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附后),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于9月20日前报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民政局)、抄送市财政局。
六、具体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区)要站在保民生、促稳定和维护好、落实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国家民政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层层分解任务。各县(区)要成立开展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详细安排工作进度,抽调得力骨干,全力抓好落实,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和实际效果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需积极配合,全力开展好此项工作。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决查处和惩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坚决做到“零容忍”,绝不姑息纵容。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作为开展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认真解决突出问题;分管领导要深入基层,靠前指挥,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整治成效。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民政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执行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逐户入户调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按照各县(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要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配合做好财政供养人员、机动车辆、工商登记、金融资产、房产等相关信息的核查工作。
(三)确保整改落实,务求科学规范。对于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限期整改;对整治工作不到位的,要限期重新开展;对政策落实不到位或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的,要追究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责任,并抓紧整改落实;对政策理解有误的,要及时开展培训等工作;对政策设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完善;对基层救助工作能力保障不足的,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力求得到妥善解决。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通报曝光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违规典型案例,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强化压力传导,提升县、乡(镇)两级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特别是村(居)委会干部的“高压线意识”,确保责任落实。从6月份起,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按月收集、整理、上报当地查处的典型案例并于每月25日前及时报市民政局。
(四)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查处力度。市、县(区)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拓展线索来源,要面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问题线索台账,受理群众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腐败问题投诉举报。对于反映民政部门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向驻市民政部门纪检组或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反映、移交,由驻市民政部门纪检组或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处。对于反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县(区)民政部门要向驻市民政部门纪检组或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反映、移交,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国家民政部、驻部纪检组重点督查和主要督办。
(五)加强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各县(区)要以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切实将宣传活动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不断激发人民群众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良好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切实让广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感受到国家的关怀。
查看对应政策解读:市民政局关于《日喀则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执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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