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喀则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542300000/2025-578860

发布机构: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市政府办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日政办发〔2025〕27号

成文日期: 2025-9-17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试行)》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日喀则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行政机关或

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列入清单。自本清单公布之日起,清单所列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以外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 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及本级人民政府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合法性审核机构及相关单位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和公布、备案、清理等各项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要求。具体参照《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 备案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试行)》以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并结合机构改革和管理实际,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已 列入清单的部门负责管理的机构及挂牌机构,不再单独列入制定主体范围,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布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备 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纳入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清单管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9月9日

日喀则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外事办公室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信访局

市统计局

市林业和草原局

市能源局

市投资促进局

市医疗保障局

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市编译局

市地震局

(二)区直及中直部门

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

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国家安全局

国家税务总局日喀则市税务局

国家统计局日喀则调查队

中国人民银行日喀则市分行

市烟草专卖局

市气象局

市邮政管理局

(三)其他单位

日喀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日喀则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

珠峰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园区管委会

市公务员局

市广播电视局

市新闻出版局

市版权局

市宗教事务局

市红十字会

政策解读:《日喀则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