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喀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事项 | ||||
| (目录,222项) | ||||
| 职权类别及数量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数量 | 备注 |
| 行政许可(5项) | 1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采砂采石、卤水、矿泉水、粘土企业) | ||
| 2 |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核发 | 3 | ||
| 3 | 非煤矿山(采砂采石)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和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许可 | 3 | ||
| 4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 |||
| 5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
| 行政处罚(193项) | 6 | 对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
| 7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 8 | 对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 9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 |||
| 10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罚 | |||
| 11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 12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
| 13 | 对烟花爆竹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 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 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
| 16 | 对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
| 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 |||
| 1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 |||
| 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 20 | 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 |||
| 21 |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不办理登记或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
| 22 | 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
| 23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 | |||
| 24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 25 | 对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 |||
| 26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 |||
| 27 |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未按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
| 28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
| 29 | 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行为的处罚 | |||
| 30 |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
| 31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
| 32 | 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
| 33 | 对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 |||
| 34 |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处罚 | |||
| 35 |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处罚 | |||
| 36 |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 |||
| 37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
| 38 |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 |||
| 39 |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按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 |||
| 40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处罚 | |||
| 41 | 对工贸企业未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 |||
| 42 |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 |||
| 43 |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
| 44 | 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
| 45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 46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 |||
| 47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将废石、废碴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没有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
| 48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出现需要变更许可证情形但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
| 49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 |||
| 50 |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
| 51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 52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行为的处罚 | |||
| 53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 54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未按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未按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 |||
| 55 |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 |||
| 56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 57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的处罚 | |||
| 58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 |||
| 59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
| 60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
| 61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
| 62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处罚 | |||
| 63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 |||
| 64 | 对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等行为的处罚 | |||
| 65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 |||
| 66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带班下井的处罚 | |||
| 67 | 对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
| 68 | 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 |||
| 69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
| 70 | 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变更筑坝方式,排放方式,尾矿物化特性,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的处罚 | |||
| 7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 |||
| 72 | 对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
| 7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
| 74 | 对生产烟花爆竹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 |||
| 7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中,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
| 76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 77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
| 78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
| 79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等的处罚 | |||
| 80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含港口建设项目)的处罚 | |||
| 8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
| 82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 83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 8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备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 85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
| 86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 |||
| 87 | 对化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
| 88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等的处罚 | |||
| 89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
| 90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 91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的处罚 | |||
| 92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迟报或者漏报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 |||
| 93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等的处罚 | |||
| 94 | 对建设单位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处罚 | |||
| 95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等行为的处罚 | |||
| 96 | 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行为的处罚 | |||
| 9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行为的处罚 | |||
| 9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
| 99 | 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
| 100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
| 101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
| 10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行为的处罚 | |||
| 10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 |||
| 10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
| 105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 |||
| 10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 107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等行为的处罚 | |||
| 10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
| 10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
| 1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
| 111 |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 112 | 对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
| 113 | 对长途旅客运输或者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未安装车辆安全监控系统的处罚 | |||
| 114 | 对用人单位未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 |||
| 115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
| 116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处罚 | |||
| 117 | 对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
| 118 |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 119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
| 120 | 对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 |||
| 121 | 对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等行为的处罚 | |||
| 122 | 对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
| 123 | 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的处罚 | |||
| 124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的处罚 | |||
| 125 | 对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文件、资料的处罚 | |||
| 126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资格认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 |||
| 12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
| 1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 |||
| 129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
| 130 | 对烟花爆竹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 |||
| 131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或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
| 1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 133 |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 |||
| 134 | 对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处罚 | |||
| 135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处罚 | |||
| 136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依法取得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的处罚 | |||
| 137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 |||
| 138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 |||
| 139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
| 140 |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 |||
| 141 | 对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 |||
| 14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
| 143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 |||
| 144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
| 145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等行为的处罚 | |||
| 146 | 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
| 147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
| 148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如实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 | |||
| 149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或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
| 150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或者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 |||
| 151 |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处罚 | |||
| 152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 153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等的处罚 | |||
| 154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
| 155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
| 156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等的处罚 | |||
| 157 | 对职业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 |||
| 158 | 对专家库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处罚 | |||
| 159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等的处罚 | |||
| 160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 |||
| 161 | 对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监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未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的处罚 | |||
| 162 | 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 |||
| 163 |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的处罚 | |||
| 164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 165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
| 166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
| 167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 |||
| 168 | 对旅游景区(点)、娱乐场所、公共游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市)场、机场、车站、码头(渡口)等生产经营单位未遵守安全规定的处罚 | |||
| 169 | 对从事矿山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作业;未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料等废弃物储存在尾矿库内;生产经营单位未对重大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对作业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以及高压电力设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高空、水上、水下作业等危险场所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处罚 | |||
| 170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
| 171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换证的处罚 | |||
| 172 | 对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 |||
| 173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 |||
| 174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
| 175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 176 |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
| 177 | 对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 |||
| 178 | 对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处罚 | |||
| 179 | 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 180 | 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规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 |||
| 181 | 对非煤矿山企业转让、冒用、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 18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处罚 | |||
| 183 | 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规定的处罚 | |||
| 184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对中介机构为事故发生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
| 185 |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 |||
| 186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
| 187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依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
| 188 |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或弄虚作假的处罚 | |||
| 189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
| 190 | 对用人单位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
| 191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
| 192 |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
| 193 | 对特种作业人员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
| 194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
| 19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 |||
| 196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 |||
| 197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
| 198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
| 行政强制(8项) | 199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
| 200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的查封或扣押 | |||
| 201 | 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 |||
| 202 |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的强制措施 | |||
| 203 | 对企业拒不执行消除事故隐患的决定,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采取的强制措施 | |||
| 204 |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予以查封 | |||
| 205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或者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 | |||
| 206 | 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的扣押,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
| 行政检查(8项) | 20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208 |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的检查 | |||
| 209 | 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210 | 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 |||
| 行政检查(8项) | 211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 ||
| 212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检查 | |||
| 2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
| 214 | 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 |||
| 行政确认(1项) | 215 | 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企业确认 | ||
| 行政奖励(2项) | 216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 | ||
| 217 | 授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含先进企业)称号 | |||
| 其他类 (5项) | 218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的证明颁发 | ||
| 219 |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备案 | |||
| 220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乙级)认定初审 | |||
| 221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初审 | |||
| 222 |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 |||


日喀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事项.xls
市安监局(222项)服务指南.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