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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喀则市涉嫌闲置土地问题调查、认定与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9-4

发布日期: 2024-9-6

文号:日政办发〔2024〕29号

有效性: 有效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喀则市涉嫌闲置土地问题调查、认定与处置

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经开区管委会、文创园区管委会,市税务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工作,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推动各类建设项目投产增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日喀则市涉嫌闲置土地问题调查、认定与处置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2024年4月7日


日喀则市涉嫌闲置土地问题调查、认定

与处置工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与处置工作,明确立案查处工作程序,及时处置闲置土地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总则

日喀则市范围内立案查处涉嫌闲置土地问题,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嫌闲置土地问题立案查处,是指市自然资源局和各县(区)自然资源局,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行为。

涉嫌闲置土地问题立案查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处理适当。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严肃查处。

二、建筑工程开竣工时间点的判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一)开竣工核验管理部门

市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核验管理部门为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市区范围外,各县(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乡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核验管理部门为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二)开工标准与开竣工日期认定

1.开工标准

(1)已取得用地、规划批准手续;

(2)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2.开工日期认定

建筑工程的开工日期以开竣工核验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后出具的建筑工程开工同意书中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准。开工日期为该项目开工违约处置的计算时点。

3.竣工日期认定

建筑工程的竣工日期以开竣工核验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出具全部竣工验收手续的日期作为该项目的竣工日期,并以此日期作为竣工违约处置的计算时点。

(三)开工现场核查

开竣工核验管理部门在收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建设工程开工核验申请后,应对该项目是否符合开工标准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同步反馈市自然资源局或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符合开工标准的,开竣工核验管理部门出具建筑工程开工同意书。

不符合开工标准的,开竣工核验管理部门在核查现场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不符合开工标准认定书》,明确现场核查日期、不符合开工标准的情形,由开竣工核验管理部门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双方现场签字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认定书要求整改到位后,可再次申请开工核验。

三、预防先行,避免因办理供地手续时内容和程序不规范引发闲置土地问题

(一)政府各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必需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供地(出让或划拨)。供地前,一是应确认农、林、草地转用手续获得批准;二是应确认土地权利清晰;三是应确认安置补偿落实到位;四是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是否明确;五是确认现场已经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六是确认是否存在法律经济纠纷。不满足供地条件的,原则上严禁进入供地程序。

严格落实《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探索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的通知》(藏自然资〔2023〕26号),逐步推进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企业按“标准”用地,形成“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对实施“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实施“交地即发证、拿地即开工”。

对不满足供地条件,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供地的,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由提供土地(经开区、文创园区等)有关部门出具“保证书”,注明完成“净地”条件的期限、未按期限达到“净地”标准应负的责任;或者出具上述部门与用地单位共同签署的同意非“净地”出让的协议。

(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要及时出具规划条件,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

出让土地地价评估要遵循合法准确、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土地前期开发现状进行评估。

(三)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内容,一是按土地现状确定交付时间及土地条件;二是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预留足够办理有关各项手续、修正建设方案及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的时间,合理约定开工日期(原则上不超过土地交付时间后一年)、竣工日期(不得超过土地交付时间后三年);三是明确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造成土地闲置各项违约责任及相关处罚标准及内容。

四、满一年未动工闲置土地问题查处基本流程

(一)建立项目台账,全流程督促项目单位合规用地

各有关部门应将供地项目全部纳入台账进行管理。供地台账应准确记录合同(划拨决定书)中约定的开工、竣工日期。

约定开工时间60日前,可以安排工作人员通过约谈项目单位、检查项目现场等,确认是否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已开工或做好开工各项准备。如判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确实无法按时开工,可以督促其按时开工,告知其拥有申请延期开工的权利、未申请延期且未按时开工需要承担的责任等内容,督促其履行合同约定。

约定开工日期到达时,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对项目开工情况进行调查。如仍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可以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开工违约,“每延期一日,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直到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止”及其他有关内容。

(二)严格履行涉嫌闲置土地调查认定职责

建设项目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应当启动涉嫌闲置土地调查认定程序,建立《闲置土地处置案卷》(以下简称《案卷》),同时填写其中的《土地基本信息表》(附件1):

1.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后,三十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附件2),《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3)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4)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6)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通知书中应明确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时,应及时填写出具《送达回证》(附件3),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蓄意拒收,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回复的情况说明和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查证核实:

(1)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2)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3)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4)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调查过程中,应及时填写《案卷》中的《闲置土地调查情况表》(附件4)。工作人员到用地现场或使用权人单位进行调查后,应填写《闲置土地调查单》(附件5),并附于《闲置土地调查情况表》之后。

3.经调查程序后,综合各项资料证据,对项目单位未开工建设原因进行判定:

(1)是否属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所列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

(2)是否属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所述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

(3)不属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的土地闲置。

4.调查结束后,应召开闲置土地认定会商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根据会议认定的闲置原因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附件6),并及时填写出具《送达回证》(附件3)。还应在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抵押权人及与土地闲置原因有关的其他部门发送《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附件7)并及时填写出具《送达回证》(附件3)。《闲置土地认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3)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4)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三)综合研判,合理合规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1.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且属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所列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6)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2.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日喀则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同时,应填写《案卷》中《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表(政府原因处置方式)》(附件8),勾选相应的处置方式,填写相关信息。

除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四)征缴土地闲置费流程

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附件9),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1)土地闲置调查认定情况及拟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事宜;

(2)接到本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可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送达时,应及时填写出具《送达回证》(附件3)。

2.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间内申请听证,市局或各县(区)局则应当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形成《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应及时填写《案卷》中《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表(企业原因处置方式)》(附件10)中有关“听证权利”的各项内容。若听证会否定了拟采取的闲置土地处理决定,市局或各县(区)局应重新进行闲置土地原因认定,研究相应的处置、处理方式;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放弃听证,或听证会通过了拟采取的处理决定,则应形成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闲置费的意见。

3.经认定确实构成闲置土地,不属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确应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闲置费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征收闲置费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4.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附件11),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时,应及时填写出具《送达回证》(附件3)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满两年未动工闲置土地问题查处基本流程

(一)继续加强监管,促进闲置土地盘活

已经闲置一年以上,由市局或各县(区)局作出闲置土地认定、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的用地项目,要结合实际,督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市场经济各种有效方式盘活闲置土地,保持我市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闲置满两年前60日,可以安排工作人员通过约谈项目单位、检查项目现场等,确认是否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已开工或做好开工各项准备。如判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确实无法开工,可以书面督促其开工,告知其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再次进行闲置土地原因调查认定

建设项目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应当再次启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程序:

1.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后,三十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附件2),《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3)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4)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6)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通知书中应明确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时,应及时填写出具《送达回证》(附件3),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蓄意拒收,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回复的情况说明和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查证核实:

(1)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2)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3)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4)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调查过程中,应及时填写《案卷》中的《闲置土地调查情况表》(附件4)。工作人员到土地现场或使用权人单位进行调查后,应填写《闲置土地调查单》(附件5),并附于《闲置土地调查情况表》之后。

3.经调查程序后,综合各项资料证据,对未动工开发一年后至满两年期间,项目单位未开工建设原因进行判定:

(1)是否属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所列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

(2)是否属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

(3)不属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的土地闲置。

4.调查结束后,应召开闲置土地认定会商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根据会议认定的闲置原因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附件6),并及时填写出具《送达回证》(附件3)。各单位还应在闲置土地认定后,向土地抵押权人及与土地闲置原因有关的其他部门发送《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附件7)并及时填写出具《送达回证》(附件3)。《闲置土地认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3)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4)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三)综合研判,合理合规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1.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且属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所列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6)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2.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日喀则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同时,应填写《案卷》中《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表(政府原因处置方式)》(附件8),勾选相应的处置方式,填写相关信息。

除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四)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程

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附件9),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1)土地闲置调查认定情况及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接到本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可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送达时,应及时填写出具《送达回证》(附件3)

2.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间内申请听证,市局或各县(区)局则应当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形成《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应及时填写《案卷》中《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表(企业原因处置方式)》(附件10)中有关“听证权利”的各项内容。若听证会否定了拟采取的闲置土地处理决定,市局或各县(区)局应重新进行闲置土地原因认定,研究相应的处置、处理方式;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放弃听证,或听证会通过了拟采取的处理决定,则应形成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意见。

3.经认定确实构成闲置土地,不属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确应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4.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附件12),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4)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不动产权利证书。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法律责任

市自然资源局和各县(区)自然资源局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推广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市自然资源局和各县(区)自然资源局有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规程自2024年4月7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本规程未尽事宜,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自然资源部文件、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土地基本信息表

2.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3.送达回证

4.闲置土地调查情况表

5.闲置土地调查单

6.闲置土地认定书

7.闲置土地情况告知书

8.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表(政府原因处置方式)

9.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

10.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表(企业原因处置方式)

11.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12.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13.法律文书文本和案卷表说明

附件:附件1-13.docx

政策解读:关于《日喀则市涉嫌闲置土地问题调查、认定与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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