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日喀则地区行署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6-18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科学管理,2011年我地区出台了《日喀则地区公益性岗位管理细则》(试行)。2014年8月份自治区出台《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87号)文件,除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调动手续、公益性岗位人员地方补贴及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就业补助方面无规定外,其余对我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管理有了较详细的规定,目前我市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管理除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调动手续、公益性岗位人员地方补贴及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就业补助外,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87号)执行。现就《日喀则地区公益性岗位管理细则》(试行)中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调动手续、公益性岗位人员地方补贴及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就业补助进行解读。
一、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调动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调动公益性岗位人员,若需调动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提供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书面意见,报日喀则地区人社局审批。
二、地方补贴
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当地财政部门必须向公益性岗位人员统一支付不少于150元/月的岗位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补助
我区计划内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从合同之日起,享受每月就业补助300元。2011年8月份根据《关于提高公益性岗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1〕103号)文件将高校毕业生公岗人员就业补助调整为二类区400元/月,三类区500元/月,四类区600元/月,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日喀则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日喀则地区公益性岗位管理细则》的通知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