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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政策解读

来源: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8-30

为进一步加强日喀则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日喀则市气象局结合全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际,起草了《日喀则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经二届日喀则市政府第75次常务(扩大)会议研究同意,于2024年8月28日印发,于202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系全自治区首个以地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的人影安全管理规定。

一、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现状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党和政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福祉安康的一项民生工程,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和公益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农业防雹减灾和增雨抗旱的重要保障,也是运用科技开发气候资源、缓解水资源短缺和保护生态的重要手段,在服务农业生产、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和保障重大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新时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的重要事业。

自1995年我市正式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以来,作业规模居全区第一,涉及8县1区(桑珠孜区、拉孜、定日、萨迦、谢通门、仁布、南木林、白朗、江孜),共有101个标准化固定作业点(38个高炮作业点,63个火箭作业点)、8套WR火箭移动作业点和2套烟炉设备,设有一线作业人员233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至今,年均发射高炮弹3000发左右,火箭弹1000余枚,年平均投入与产出效益比为 1:40,在我市防灾减灾、农牧业生产经营、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作业效果,多次获得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和肯定,也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已成为各级人民政府防灾减灾的一种有效科技手段,在防灾减灾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频次不断增加,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面临的一些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亟需加以规范和解决:

一是随着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模和装备数量的增加,作业装备、作业环境、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安全因素日益突出。在作业装备使用、检修等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有的地面作业点距居民区较近,无醒目警示标志,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备案,劳动用工涉及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人身意外伤害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需要以法规的形式对安全工作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

二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机制需进一步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所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属于民用爆炸物品,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8年,在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60周年座谈会上,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指出,要强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监管,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不发生责任事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7号)也对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监管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管理涉及各级政府,需要气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应急管理、航空管制等部门的分工与协作。上位法规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多数为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需要地方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以明确,以此形成依法协作的安全管理机制,构建完善的日喀则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长效保障机制。

三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购买及运输等重要环节监管机制亟待建立。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将人工影响天气用燃爆器材(含炮弹、火箭弹等)列为民爆物品,且明确“仅限于生产、购买、销售、运输”。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购买、运输等重要环节安全监管机制亟需建立,相关部门须落实监管职责,形成部门监管合力,提高重要环节监管能力。

四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规划建设、空域申请等亟需规范。日喀则市属边境大地区,存在飞行航线和作业点布局不规范等问题,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管理难度日益增大,亟需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规划建设、空域申请、作业公告发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工作进一步规范。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重点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均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严格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筹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二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尚未设立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作业点保护等相关工作。

三是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和防灾减灾工作需要等,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布设需求。同时,对作业点建设用地予以保障,并依法对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给予补偿。

四是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高炮、火箭发射装置检修,开展作业点安全等级评估,加强作业安全监控,严格执行作业公告、作业空域和时限申请、安全射界管理、警示标志设置等安全制度。

五是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作业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自建专用仓库等方式协调做好作业单药储存工作。

七是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八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联合监管机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报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并依法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保险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九是对作业点周边建筑物新改扩建、侵占作业用地、扰乱作业秩序、破坏作业点附属设施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和作业环境依法受到保护条款进行了明确。

四、《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全面部署。中国气象局党组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为最大的政治,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提出加快推进气象科技能力现代化和社会服务现代化,坚持不懈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

日喀则市自1995年正式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以来,作业规模、作业点数量、作业人员均位居全区第一,年均投入与产出效益比为 1:40,有力保障了我市防灾减灾、农牧业生产经营和重大活动开展,多次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和肯定,也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

推进气象科技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是实现“三个高水平”(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高水平业务能力、高水平人才支撑),推进气象社会服务现代的关键是实现“三个高质效”(三个高质效”,即“高质效守安全、高质效助发展、高质效促治理)。为一步加强对日喀则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制定一部统一、规范、科学、操作性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对进一步提高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能力,提升作业水平,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农牧业生产经营,十分必要。

《规定》从人工影响天气天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经费保障、用地保障、组织机构设立、各部门工作职责、联合监管、依法保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更好地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军地协同、齐抓共管的人影工作格局,对于进一步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推动日喀则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高效开展和全市气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规定》参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四)《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五)《西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管理办法》

附件:《日喀则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条文内容参考依据[内部].xls

政策文件: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喀则市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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