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9-06
各县(区)自然资源局:
为稳步推动处置闲置存量土地工作,规范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与处置工作,明确立案查处工作程序,分析工作疑点,进一步明确《日喀则市涉嫌闲置土地问题调查、认定与处置工作规程(试行)》政策措施,我局就相关政策疑点,解答如下。
一、闲置土地的定义是什么?
答: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及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该工作规程的执行范围及受理单位是谁?
日喀则市范围内立案查处涉嫌闲置土地问题,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桑珠孜区范围内文创园区及经开区涉嫌闲置土地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立案查处、其余区域由桑珠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立案查处,各县涉嫌闲置土地问题由各县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立案查处。
三、何种情况下应认定为闲置土地?
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均应认定为闲置土地。
例如:某土地使用权利人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若在2025年12月11日仍未开工,则应该认定为闲置土地;或某土地使用权利人按期开工但在2024年12月11日停工,若在2025年12月11日仍未复工,则应该认定为闲置土地。
四、土地闲置费征缴标准是什么?
答: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闲置土地查处流程?
答:约定开工时间60日前,告知其拥有申请延期开工的权利、未申请延期且未按时开工每延期一日,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直到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止,申请延期开工需有充足理由;建设项目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后,三十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调查结束后,应召开闲置土地认定会商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根据会议认定的闲置原因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属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的应形成处置方案其余情况应出具《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若权利人申请听证则应《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形成《听证笔录》;根据听证结果或协商的处置方案报日喀则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若权利人申请行政复议则按照行政复议结果执行;根据最终实施方案实施,处置完毕。
六、如何判定是否开工?
答:已取得用地、规划批准手续;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建筑工程的开工日期以开竣工核验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后出具的建筑工程开工同意书中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七、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闲置如何界定?
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来源既有自然现象,如地震、疫情,也包括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以上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可免除违约责任。
八、土地使用权人对闲置土地认定结果或处置方案有异议的如何保障自身权利?
答:在调查阶段,土地使用权人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后可做出《情况说明》,证明土地相关情况;在认定阶段,土地使用权人收到《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后可申请听证,对调查结果经行质证;在处置阶段,土地使用权人收到《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后可申请行政复议,对该决定再次复议。
九、土地使用权人如何避免土地闲置?
答:土地使用权人应仔细阅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相关内容,根据其中约定的开竣工时间进行开发;若不能按期开工且确有充足理由的应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建申请,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政策文件: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喀则市涉嫌闲置土地问题调查、认定与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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