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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边境经济合作区赋权工作方案》(日政办发〔2024〕8号)政策解读

来源: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23

根据《日喀则市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吉隆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方案>的细化方案(日委办〔2023〕58号)》《日喀则市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吉隆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的细化措施(日委办〔2023〕5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吉隆边境经济合作区审批要素聚集,构建集中高效审批模式,助推边疆一流营商环境,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吉隆边境经济合作区赋权工作方案》(日政办发〔2024〕8号),将日喀则市市本级和吉隆县县直的部分职权赋权至吉隆县边境经济合作区。现对《工作方案》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吉隆边境经济合作区,作为西藏首个边境经济合作区,西藏实现了从无到有的新突破。建设吉隆边境经济合作区是积极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努力打造面向南亚开放重要通道的重要举措。

为加快吉隆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各项工作,2023年6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吉隆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方案》,明确指出“探索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与吉隆边合区开发相适应、决策科学、办事高效、运转灵活的扁平化管理体系。根据边合区的发展需求,向边合区全面授权赋能,保障边合区按照“集中式管理、开放式运营、自主式开放、一站式服务”的机制高效运行”。

6月25日,市政府印发了《吉隆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方案》细化方案,明确“根据边合区的发展需求,赋予边合区一定的口岸管理、经济管理权限,对规定由地市级人民政府行使的经济职权,原则上下放边合区管理机制,划转、赋予边合区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积极探索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新模式,精简内部审批程序,授予一线工作人员更多审批决定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高效便民,保障边合区按照“集中式管理、开放式运营、自主式开发、一站式服务”的机制高效运行”。

二、政策依据

(一)《日喀则市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吉隆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方案>的细化方案》(日委办〔2023〕58号)

(二)《日喀则市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吉隆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的细化措施》(日委办〔2023〕59号)

三、赋权事项

市级向吉隆边境经济合作区赋权事项4项,吉隆县县级向吉隆边境经济合作区赋权事项48项。

四、赋权方式

对市、县两级涉及吉隆边境经济合作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类行政职权分别采取授权办理、委托行使、服务前移、审批直报四种形式进行赋权。

(一)授权办理事项。对法律法规未限制或未禁止下放的事项,下放吉隆边合区管委会直接办理,由边合区管委会按目录接收,承担审批职责,直接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办理,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审批事项按月转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委托行使事项。对暂不能授权吉隆边合区办理的事项,由边合区管委会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委托承担审批职责,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办理,审批事项按月转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可边合区管委会作出的审批服务决定,原则上不再作任何实质性的审查审核,采取“见章盖章”方式行使职权。

(三)服务前移事项。对服务前移事项,涉及部门在边合区设置分支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边合区审批服务绿色通道”事项办理工作,采取边合区牵头领办、职能部门专人办理的行政审批运行模式。

(四)审批直报事项。需要国务院、自治区审批的事项,由边合区负责直报事项受理并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审核,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边合区工作,“见章盖章”后向上级部门呈报。

 政策文件: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隆边境经济合作区赋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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