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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林业绿化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事项

来源:日喀则市编办
浏览人数:0
日期:2019-03-12 18:08
日喀则市林业绿化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事项
(目录,103项)
职权类别及数量序号职权名称子项数量备注
行政许可(13项)1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2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3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4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5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

6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7捕猎非国家重点保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8移植野生树木审批

9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

10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准运证的核发

1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审批

12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林业局2017年公告第14号规定的10个物种除外)及其制品的审批

13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行政处罚(65项)14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15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16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处罚

17对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处罚

18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19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处罚

20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21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22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2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殊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24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25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尚不构成犯罪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26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27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28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29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30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31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的处罚

32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以及在有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33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34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35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36对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擅自开垦湿地的;违法捡拾鸟卵或者破坏鸟卵的、擅自采砂、采石、采矿的;除抢险救灾外,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罚

37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38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39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40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41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42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43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44对伪造、涂改、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45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

46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47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48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49对储存、加工、出售、收购、运输和邮寄未取得采集证而采集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50对违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51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52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53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

54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55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56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57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项目的处罚

58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59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60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种苗的处罚

61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62对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的处罚

63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等的处罚

64对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的;超委托范围经销其他应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的种子的:拆包销售种子的处罚

65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66对擅自采伐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的种子以及珍稀、濒危树种种子的;未经区域试验、生产示范,推广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种的主要农作物、牧草、林木品种等的处罚

67对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68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69对假冒授权植物品种的处罚

70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71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72对营利性治沙机构不按照防沙治沙法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处罚

73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74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75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76对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处罚

77对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78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行政强制(7项)79对局部发生植物检疫对象应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强制

80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81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82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83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为补种树木

84对逾期不恢复林业服务标志的代为恢复

85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规定,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代为捕回或代为恢复原状

行政征收(1项)86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行政给付(4项)87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88单位和个人因林业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给予经济补偿

89向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

90对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因扑救火灾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补偿

行政检查(8项)91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92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93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94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95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96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97对植物检疫对象疫情的检查

98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

行政确认(1项)99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认定

行政奖励(1项)100对在林业工作方面作物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裁决(1项)10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其他类
(2项)
10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103森林火灾案件调查

日喀则市林业绿化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事项.xlsx

服务指南.doc

流程图.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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