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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水利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事项

来源:日喀则市编办
浏览人数:0
日期:2019-03-24 00:21
 


日喀则市水利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事项
(目录,143项)
职权类别及数量序号职权名称子项数量备注
行政许可(15项)1河道采砂许可

2不同行政区域之间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

3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

6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7取水许可审批

8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审核

9占用农(业)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0农村集体经济修建水库的批准

1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12对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13对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批准

14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审批

15对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审批

行政处罚(80项)16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17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处罚

18对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19对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20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处罚

21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行为进行处罚;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做出重大变更行为的处罚



22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处罚

23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24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25对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26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处罚


27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28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29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30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31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32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33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34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35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36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37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38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39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处罚

40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41对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42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43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44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行为的处罚


45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行为的处罚

46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47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的处罚

48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49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的处罚

50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处罚

51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52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53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54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55对申请人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56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57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或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58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59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60对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61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62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63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64对违反河道(包括湖泊)管理(包括采砂)的处罚

65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66对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67对监理单位未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整改、报告,未依照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68对确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征求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未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处罚

69对擅自改变调度计划或者阻碍计划实施的处罚

70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活动,倾倒垃圾、废物及有害液体,毁损水利工程建筑物及水文观测、通讯、照明、交通等附属设施的处罚

71对水利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或者同时承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的处罚

72对水利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作业的、电(气)焊工和油漆工未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上岗作业的处罚

73对水利建设工程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报告,未立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或者在建设工程实施期间脱岗、同时承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的处罚

74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75对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处罚


76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77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78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79对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8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81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在库区内围垦的;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82对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处罚

83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84对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85对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86对监理人员利用执 (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处罚

87对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88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处罚

89对未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90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处罚

91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92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93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9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95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行政强制(14项)96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97对逾期不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加收滞纳金

98对违反水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99对逾期不缴纳的水资源费加收滞纳金

100拆除、封闭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

101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进行强行清除

102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恢复原状

103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代清理

104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及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代为恢复原状

105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强行拆除

106对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恢复原状

107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强制执行

108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代为治理

109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限期拆除

110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排除阻碍

行政征收
(3项)
111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112水资源费征收

113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行政检查(12项)11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检查

115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116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检查

117汛前检查

118水利安全生产检查

119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

120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121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检查

122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123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124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

125水库大坝和水闸工程安全鉴定

行政确认(2项)126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确认

127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认定

行政奖励(5项)128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129对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有突出贡献和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130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31对农田水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32对水利建设和管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奖励

行政裁决(1项)133水事纠纷裁决

其他类 (10项)13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

135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验收

136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监管

13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

138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13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方案备案

14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审核备案

141制定汛期本区域内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调度运用计划

14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14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

日喀则市水利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事项.xlsx

服务指南.doc

流程图.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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