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通门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县周转房管理制度,改善干部职工居住条件,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7〕2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7〕5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周转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单位自筹资金建设,按规定租金标准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地无房在职干部职工租住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住房。
第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周转房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县直单位周转房管理工作。
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周转房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单位周转房的管理和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维修改造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自治区、市周转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周转房建设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周转房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第七条 周转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镇规划,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选址应尽量安排在市政基础设施条件比较完善、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城区或地理位置较优越的地段,并符合周转房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八条 周转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国家基本建设资金;
(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地(市)级及其以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四)援藏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机关事业单位自建周转房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
第九条 周转房项目应按照基木建设程序建设,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
第十条 新建周转房项目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应当体现民族特色、地域特色和时代特色,符合节能、省地、采暖、保温、环保等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室内应考虑普通装修。
第十一条 新建周转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新建的周转房小区应当使用供水和供电智能化设施设备,设计部门应当将水、电智能化管理内容纳入项目施工图设计内容,施工图审查部门应严格审查把关。
第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自治区、市周转房维修改造规划和年度维修改造计划,制定周转房的维修改造实施方案,经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周转房维修改造资金来源实行以周转房租金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句括:
(一)周转房租金;
(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单位自筹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周转房作为国有固定资产进行详细登记,严禁管理单位擅自拆除周转房。危旧周转房经房屋鉴定专业部门鉴定为危房确需拆除的,由管理单位报地(市)级以上 (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租住周转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谢通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复转军人、援藏工作人员、挂职锻炼干部,或经组织同意的志愿工作者以及支教、支医、支农等人员;
(二)本人及其配偶在工作地无私房并双方均无周转房;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
干部职工只能租住工作地所在城镇周转房。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干部职工应腾退租住原工作单位的周转房,并在现工作单位申请周转房。
在同一城镇工作的夫妇双方只能租住一套周转房,未婚职工原则上两人以上(含两人)合租一套周转房作为集体宿舍。
第十六条 所在单位有单位周转房的,应根据本单位周转房现有情况,先安排干部职工租住本单位周转房。本单位周转房可满足干部职工周转房需求的,不得申请统一建设的周转房。本单位周转房按规定全部安排入住后仍有缺口的,方可申请租住统一建设的周转房。
申请租住统一建设周转房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经过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核。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在收到房屋申请人申请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申请租住县统一建设周转房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申请文件上签字。
(一)个人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周转房租住实行公示制度,管理单位要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在本人及其配偶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方可安排租住周转房。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租住统一建设周转房的申请人通过审核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统一分配”的原则,根据县周转房建设竣工情况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租住周转房的干部职工应办理租赁手续,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包含干部职工及其配偶个人详细信息、住房情况、租住周转房情况、租金标准和金额以及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周转房使用管理:
(一)居住职工周转房的职工对所居住房屋负有维护保养的义务,承担居住期间发生的安全等责任。
(二)居住人不得擅自改动房屋原有结构及配套设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居住人负责修复并赔偿。造成事故的,追究居住人责任。
(三)因居住人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居住人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居住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居住房屋(床位)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第二十二条 统一建设的周转房要逐步实现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管理。
(一)周转房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接照“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周转房管理单位与物业服务单位(或个人)协商约定。
(二)房屋、水电维修由周转房管理单位统一管理,需要维修的住户必须以书面申请方式将需要维修的内容报送周转房管理单位。
(三)卫生管理由居住人和勤杂人员共同担任。
1、各房间室内卫生由居住人自行负责。
2、勤杂工负责周转房楼道、过道、扶手、周转房前院等公共区域卫生清扫工作。必须做到:(1)垃圾桶干净无积物;(2)过道、走廊无水迹和尘迹,无丢弃物,做到干净整洁;(3)楼梯扶手干净光亮。(4)玻璃、窗台及楼梯间干净明亮;
(四)由于人为因素或重大失误造成的损坏,维修费用自行承当。
第二十三条 干部职工租住周转房的,应缴纳租金。周转房租金标准和租金管理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7〕58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周转房租金从周转房分配次月起计算并收取。周转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租金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按月收取,统一存入县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
第二十五条 周转房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或者其他属于管理单位修缮范围的,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修复。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应向房屋管理单位及时报修,修缮责任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复。因承租人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周转房管理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承租人在工作地城镇有私房的或者一方有周转房的;
(二)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擅自改变承租周转房结构和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周转房租金累计在六个月以上的(含六个月);
(五)住户承租周转房闲置六个月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
(六)利用承租周转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周转房的;
(八)其他严重损害管理单位权益的。
第二十七条 周转房管理单位做出终止周转房租赁合同决定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腾退周转房,并说明理由。在当地无房住户,应在接到管理单位做出的腾退周转房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腾退周转房;在当地有房住户,应在接到管理部门做出的腾退周转房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腾退周转房。
第二十八条 周转房紧缺,当地市场出租房源充足的城镇,可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发放租房补助的方式解决工作地无住房干部职工周转房问题。租房补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各监察部门要将周转房建设、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纳入监察部门职能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周转房建设、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 干部职工家庭在工作地有私房或在同一工作地有二套以上(含两套)周转房等违规占用周转房情况的,应及时主动腾退周转房;对不及时主动腾退违规占用周转房或隐报、瞒报、谎报个人周转房和其他住房情况的,由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准确、负责的上报本单位周转房和干部职工入住周转房等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及时要求本单位干部职工腾退违规占用周转房,对隐报、瞒报、谎报本单位周转房相关情况或姑息干部职工违规占用周转房的,由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贵任。
第三十一条 周转房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周转房用地性质、土地用途、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或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等其他类型住房的,由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擅自拆除出租、转让和出售周转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末构成犯罪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七规定,连续六个月拒绝缴纳周转房租金的,由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绝按期腾退周转房,也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周转房建设、维修、申请审核、供应和租赁管理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末构成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周转房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隐瞒相关信息、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周转房的,取消当事人或申请单位申请周转房资格。承租人不符合租住周转房条件的,由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收回承租周转房,并按规定收取承租人违规承租期间房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有谢通门县人民政府、谢通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