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规上限上企业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6677”总体工作思路,壮大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以下简称“规上限上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切实加大对规上限上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全面调动我市企业和个体经济发展成为规上限上企业的积极性,培育和壮大市场经营主体,增强发展后劲,全面助推我市经济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日喀则市辖区登记注册、合法经营、并在日喀则市辖区依法纳税的现有及新增入统的规上限上企业。规上限上企业的认定标准为: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规模以上服务企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达50人以上的企业。

(三)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和餐饮企业。

(四)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及农畜产品年销售额在800万元以上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对规上限上企业实行分类奖励政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奖励政策实施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农牧局、商务局、旅游发展委、国资委、统计局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规上限上企业的申报工作,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汇总。

第六条  市统计局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准认定,对最终审核认定的结果负责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企业奖励资金进行核对拨付。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行业归口关系,在次年三月前到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农牧局、商务局、旅游发展委、国资委等)进行申报。

(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市统计局,由市统计局会同发改、税务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认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束后结果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和金额,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九条  企业应认真如实填写申报材料(详见附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报送申报材料的审核力度,认真负责,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申报材料有: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书)、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当年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企业纳税情况证明(纳税税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情况报告);

(四)相关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奖励标准

(一)自2018年起,对经市政府批准符合奖励标准每年度新增入统的规上限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定额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20万元、规模以上服务企业每户16万元、限额以上商业企业每户12万元、农业龙头企业每户20万元。

(二)对经市政府批准符合奖励标准的非新增入统规上限上企业给予年度定额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3万元、规模以上服务企业每户2万元、限额以上商业企业每户2万元、农业龙头企业每户3万元。

当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达到第二条所规定规模的1倍以上,对企业按新增入统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参加市级商标品牌展等系列活动,商标成果突出的规上限上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参加自治区级商标品牌展等系列活动,商标成果突出的规上限上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参加国家级商标品牌展、商标品牌节等系列活动,商标成果突出(含国家地理标志)的规上限上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按年度确认分三年拨付,经市政府审定批准的奖励资金,市财政局根据资金额度分三年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第一年拨付奖励资金的40%、第二年拨付40%,第三年拨付20%。如规上限上入统企业中途退出,不予拨付剩余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技术改造、人才引进及人员培训等方面。

第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诚信守法,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奖励:

(一)企业经营期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存在违法经营的;

(二)已经获得自治区奖励,市本级需按自治区规定政策配套奖励资金的;

(三)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被相关部门公布列入黑名单的。

第十四条  退出市规上限上企业名录,再次申报的企业不享受新增入统奖励政策,仅享受非新增入统奖励;再次申报成为规上限上企业后,可按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截留、拆借、挪用、挤占,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农牧局、商务局、旅游发展委、国资委等部门对奖励资金的拨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和批准用途使用资金的,要责成及时纠正,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依照程序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涉嫌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资金管理、支付、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奖励内容如与我市其他企业奖励政策奖励内容有重复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三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日喀则市规上限上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

日喀则市规上限上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单位:万元/人

法人代码


注册资金


注册地点


所属行业


经营范围


投产时间


主导产品


职工人数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申请奖励资金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主导产品产量

前一年度

上年度

实现销售收入

前一年度

上年度





实现利润

前一年度

上年度

上缴税金

前一年度

上年度





对应奖励条款


相关佐证材料名称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统计部门审核意见(此意见由行业部门报送审核)


税务部门审核意见(此意见由行业部门报送审核)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