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七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位置、界限、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和高度、日照间距、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套的城市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他要求。                                              
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第八条  申请“规划设计条件”一般程序为: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土地管理部门的书面申请(函)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经审定后函告土地管理部门;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九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深化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加强规划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办事效率,对申请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一条  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