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普通高考优秀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高中教育质量,奖励在高考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我市学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依据

第二条 奖励依据为全自治区考生高考特征总分(含各类政策性加分)排名。分为以下四种:

(一)执行少数民族分数线的文史类考生的全自治区高考特征总分(含各类政策加分)排名(以下简称第一类文史类排名)

(二)执行少数民族分数线的理工类考生的全自治区特征总分(含各类政策加分)排名(以下简称第一类理工类排名)

(三)执行汉族分数线的文史类考生的全自治区特征总分(含各类政策加分)排名(以下简称第二类文史类排名)

(四)执行汉族分数线的理工类考生的全自治区特征总分(含各类政策加分)排名(以下简称第二类理工类排名)

第三条 排名规则为:

(一)特征总分不同时,按特征总分从高到低排名。

(二)特征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特定考试科目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名:

1.文史类排名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即特征总分相同,依语文成绩从高到到低排名;若语文成绩也相同,则依文科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若文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依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若数学成绩也相同,则名次并列。

2.理工类排名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即特征总分相同,依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若数学成绩也相同,则依理科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若理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依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若语文成绩也相同,则名次并列。

(三)出现并列名次时,若并列名次为第M名且第M名共有考生N个,则M名的下一名次为第(M+N)名。本规则从第一个并列名次算起。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获奖励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

(四)在我市报名参加高考;

(五)在第一类文史类排名、第一类理工类排名中名列前30或者在在第二类文史类排名、第二类理工类排名中名列前10。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取消获奖资格:

(一)参与分裂活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二)受过刑事处分的;

(三)在校期间自动退学、勒令退学或受到开除处分;

(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五)其它应当取消获奖资格的行为。

第六条 奖励金额标准如下:

(一)在四种排名中名列第1的考生,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在四种排名中名列第2的考生,一次性奖励8万元。

(三)在四种排名中名列第3的考生,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在第一类文史类排名、第一类理工类排名中名列第4-30名的考生,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在第二类文史类排名、第二类理工类排名中名列第4-10名的考生,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七条 高考成绩公布后,市教育局教育考试中心依据自治区高考成绩库和本办法规定的排名规则进行四种排名,分别产生第一类文史类排名、第一类理工类排名前30名名单和第二类文史类排名、第二类理工类排名前10名名单。并从中筛选出符合奖励条件的考生名单,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根据该名单并结合学生毕业学校或其他部门提供的政审证明确定获奖名单。

由市教育局党委研究通过获奖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为最终获奖名单,以市教育局名义印发奖励文件,抄报市政府,抄送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在名单确定后组织获奖学生现场集中发放。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九条 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由市财政从教育基金中解决;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从市本级财政投入教育经费中解决。

第十条 市教育局负责名单确认、奖励政策宣传及政策落实,确保奖励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足额下达资金,督导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应及时落实到位。

严禁虚报冒领奖励资金。

严禁擅自调整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

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经调查证实后收回奖金、责令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并记入考生档案。

对弄虚作假,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奖励资金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教育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励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日喀则市教育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