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孜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采购单位自筹资金,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以集中采购为主。集中采购是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分散采购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不管从何渠道而来,都属于国家资金,采购货物(包括车辆)、工程、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防洪、救灾和抢险等情况下的应急采购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由采购单位先行采购,但应在采购活动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专门报告并报采购监管机构(县监察局)备案。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一)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服务。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项目,单价在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总预算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三)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四)使用财政拨款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纳入财政管理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更新购置车辆,属于小汽车类型的各种封闭式车辆、大型车辆、载重和特种用途车辆。
第二章 政府采购流程
第六条 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必须先填写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上报县财政局(县政府采购中心)初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提交用款计划;自筹资金采购直接划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财政专户集中户)。
帐 户:拉孜县财政专户集中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拉孜县支行;
帐 号:25—650001040000821。
如采购资金不到位,初审将不予通过。
第七条 县财政局(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初审情况编制采购预算、拟定采购方式、组建采购小组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待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采购小组启动政府采购程序(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县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八条 供应商确定后,县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会同采购单位负责合同的执行。
第九条 对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货物,只能由签订合同的供应商供应,不得转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包的,事先必须经由采购小组批准并报采购监管机构(县监察局)备案。
第十条 对采购合同规定的工程采购,县政府采购中心应会同工程监理部门、采购单位进行质量监督,并分阶段检查,供验收时参考。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验收应由县人大代表、县财政局(县政府采购中心)代表、采购单位代表、供应商代表组成验收小组,对采购的货物和工程限期进行部分或全部验收。验收的内容主要是:
(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的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采购文件是否按规定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县监察局)备案;
(五)采购执行机构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完成采购任务;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和采购资金拨付情况;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验收完毕后,由县财政局(县政府采购中心)填写《项目验收报告》一式三联,并分别由县人大代表、县财政局(县政府采购中心)代表、采购单位代表、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拉孜县政府采购工作由采购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采购小组如下:
县人大、县财政局(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等部门组成。
第十四条 职责分工:
采购小组: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启动政府采购程序并组织实施。
1、县政府采购中心设在县财政局,县政府采购中心为我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程序的执行部门,其他成员单位不得擅自干预采购程序的执行。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的相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①负责拟定采购方式、供应商的资格审核及确定供应商、项目定价、合同签订、采购资金的拨付;
②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③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④受其他采购单位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相关事宜;
⑤办理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2、县人大代表负责监督整个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采购单位代表负责确定供应商、采购项目的数量、质量验收。
第四章 采购资金支付
由供应商提交《项目验收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发票等原件至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待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由供应商填写《支付申请书》并提交县政府采购中心签署审核及资金拨付意见,再由县财政局领导签署资金拨付意见,最后由县财政局分管县长签署资金拨付意见,待以上审批程序完成后,供应商再将《支付申请书》提交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付款给供应商。
第五章 采购方式及招投标程序
第十五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一般应按照规范的招投标程序进行。采购过程中具体的招投标事务由县政府采购中心或由县政府采购中心委托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实施。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及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说明:在供应商提出申请并经采购小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二次报价的方式进行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创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
第二十条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由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然后询价小组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货比三家,询价采购是一种相对简单而又快速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招标机构应在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刊登招标通告,并按招标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投标人的资格、资信、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标准和方法、投标保证金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签订方式等内容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二)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向招标机构提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响应文件。
(三)由招标机构主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开标。
(四)开标后,由采购小组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评标。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政府采购中心可采用其它相应的方式进行采购。
(一)采购的物品因紧急需要而难以履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程序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
(二)只有单个供应商或属于专利技术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三)采购的用品属于特定规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产品或有法定供应商的,可采取询价式采购。
(四)由于采购数量小,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可相应地选择采购方式(县政府采购中心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 质疑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相关的供应商对县政府采购中心所选择的采购方式,确定的招标程序及执行招标、评标有关规定等方面有疑义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疑,县政府采购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解释说明,质疑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服,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监察局投诉,县监察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视情况予以处罚。
(一)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未通过县政府采购中心而自行采购的,县财政局将在当年年度财政预算中扣减与之相等的资金,并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二)采购招标人员擅自向投标单位透露招标信息的,依法追究违规者的责任;同时取消投标单位资格,已经中标的宣布无效。
(三)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违反本办法的,由县政府采购中心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四)县人大、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招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中标单位收取回扣、佣金或其它形式好处的;在采购结算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伪造证据或与中标人相互串通,利用不正当手段抬高采购价格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凡以前发布的有关县级政府采购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拉孜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