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朗县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并加快全县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自治区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纳入《西藏自治区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方案》(藏建住保[2014]172号)建设计划,通过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投资、银行贷款、从中央代行地方政府发债资金中优先安排以及援藏资金等专项用于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建设资金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建设资金的指导和管理,并具体负责协调组织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督促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监督指导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审批工作,并积极申请、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四条  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项目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部分主要用于主体工程建设,包括房屋工程、暖廊、通电、通信等保证房屋正常使用的必要设施。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及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资金由县配套解决,资金不足部分申请市级解决。

以下内容不得列入建设资金使用范围: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厨具等与生活相关的设施费用;现有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的维修改造费用;与本轮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规划方案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建设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贴以及冲抵其他应承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与通信工具等与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无关的支出;严禁用于偿还债务。

第六条  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七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资金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下拨的原则,统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下拨资金。

涉及贷款资金的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建设贷款方案>的函》(藏建住保 [2014]173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启动后,由项目各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合约约定向建设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相关规定,提出拨款意见,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由县财政局核拨。对违反相关财务规定或资料不全的,县财政局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对建筑材料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的,建设单位按照招标采购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出拨款申请,由县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执行。

第十条  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项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必须按不少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保质期满后清算;有支付工程预付款合同,结算时还应按结算价款比例扣回相应预付工程款。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工作,并提供有关的工程和财务资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发展改革委应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财政局要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凡违反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除将资金停止拨付外,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白朗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