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珠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桑珠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桑珠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城南、城北街道办事处,政府各委、办、局,区属各企业:
《桑珠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桑珠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桑珠孜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
桑珠孜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三届区政府班子决策水平,促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适应新时期政府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桑珠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区委的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西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认真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践行“六个表率”:即坚持对党绝对忠诚,带头做坚定践行“两个维护”的表率;坚持群众路线,带头做勤政为民的表率;坚持求真务实,带头做勇于担当的表率;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做团结干事的表率;坚持怀德自重,带头做清正廉洁的表率;坚持从严治党,带头做管党治党的表率。要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做到科学谋事、团结干事、制度管事、实干兴事、廉洁成事,坚持“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抓好“四件大事”,完成“八项任务”,实现“四个确保”,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学习型政府,奋力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桑珠孜篇章。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各项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四条 始终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绝对忠诚,在思想上拥戴核心、政治上信赖核心、组织上忠诚核心、行动上捍卫核心,用实际行动做好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
第五条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核心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要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对自治区党委、日喀则市委和区委的部署要求坚定不移地贯彻、毫不迟疑地执行、千方百计地落实。
第七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委的领导,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区委同意,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请示报告。
第三章 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区政府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和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
第九条 区政府的主要职能:加强经济调控,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培育壮大特色产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自我发展能力;优化公共服务,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严格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有序竞争;加强社会治理,增强基层社会治理服务能力,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守生态安全底线、红线、高压线。
第十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并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区长出差、休假、学习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工作。区长、常务副区长同时出差、休假、学习时,由区长指定一名副区长主持工作。副区长主持工作期间遇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区长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实行工作交叉互补制度,因公出差、学习和休假期间,由交叉互补的另一方协管相关工作,重要工作应及时向区长汇报。
第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能,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坚持群众路线、转变工作作风;坚持全面深化改革、转变工作职能;坚持简政放权、提高服务效能,确保区政府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区政府及各部门班子成员对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生态保护等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区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健全区政府及各部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五条 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区域总体规划、重要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经济调控及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需提交区委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评估,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上级行业部门的应充分沟通协商并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七条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改革创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第十九条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规章,适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结合区情,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及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制定对本部门、本行业、本区域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实施前,必须报区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区政府各部门、各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区政府备案。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各部门、各乡(街道)政府(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涉及依法行政的重大决策事项,须由区政府法律顾问会商并出具法律顾问意见。
第六章 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询问、质询、预决算审查监督,认真办理议案、意见建议、计划。自觉接受区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提案。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并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热议的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查核实,积极回应,正确发布信息,同时,要积极主动查处、整改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要组织强化政府网站常态化监管,及时发布更新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要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 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严格落实“分管领导+包乡领导+分管部门+属地”的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规范信访程序,确保信访渠道畅通。设立信访接待日,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接待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并妥善协调处理。
第七章 请示报告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请示报告事项,应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一事一报、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请示报告程序为:区政府各部门、各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向区委、区人大和上级机关报告,并通报区政协;副区长向区长报告。除急需办理事项和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第二十九条 副区长代表区政府参加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应及时填写《桑珠孜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市级会议情况报告单》,并及时向区长汇报相关情况。重要事项经区长同意后,及时向区政府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三十条 凡需区政府审批实施的事项,必须向区政府书面请示同意后方可实施。急办事项和特殊情况,承办人可先口头请示,事后立即按程序报告情况。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办理区政府各部门、各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呈送区长阅批的各类请示报告。一般情况下,各部门、各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呈送副区长阅批的请示报告由各部门、各乡(街道)政府(办事处)自行呈送。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请示报告工作。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学习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请示报告工作。请示报告内容要实事求是、条理清楚、言简意赅。
第三十三条 副区长严格对分管部门履行请示报告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或越级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外,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一律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办事。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应主动公开以下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实施行政处罚依据;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情况;政府采购情况;重大项目批准实施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情况;促进就业实施情况;各类公共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公务员招聘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优化公开办事制度,健全新闻公众号发布制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同时,需建立严格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和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日喀则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区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算等重要报告;
(三)通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重大或紧急情况,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乡(街道)政府(办事处)、部门、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区政府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文件、会议、指示、决定、决议及上级领导的讲话精神等,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大决定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政府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班子分工事宜;
(五)讨论本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重点项目论证、立项和组织实施,并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六)研究决定本级财政及上级专项资金单项支出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资金;超过300万元资金的由党组会研究后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七)研究决定政府国有资产处置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含 200万元)的事项;超过200万元事项的由党组会研究后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八)讨论资金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区级重大专项资金(基金)的设立事项;
(九)研究教育系统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留资金)单项支出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资金;
(十)按法定程序研究区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干部任免事宜;
(十一)研究事业单位人员职称评聘,全区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替换、解聘和退休等事项;
(十二)研究区级及以上的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推荐事宜;
(十三)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和制定重要的区域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十四)讨论和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区政府党组织建设、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十五)讨论审定机构设置的重大事项;
(十六)讨论其他报请市政府、区委的“三重一大”事项;
(十七)开展政府党组党内政治生活;
(十八)研究其他需要区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由区政府党组书记临时组织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和乡(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人、法律顾问列席。
第四十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政府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区属国有公司重组、注资、股权变更,以及促进产业发展等事项;
(三)讨论年初项目计划、半年项目推进情况、全年项目执行情况等事项;审定行业部门报送的本级财政重点项目实施方案,听取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
(四)研究决定本级财政及上级专项资金单项支出超过5万元(含5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资金;
(五)研究决定政府国有资产处置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100万元(不含 100万元)的事项;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由涉及单位向财政局备案;
(六)研究教育系统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留资金)单项支出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资金;
(七)讨论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和任务,听取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八)讨论资金盘活及使用事项;
(九)讨论国有土地的征收、拍卖、转让、挂牌、出租等资产处置意见;
(十)听取区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汇报;
(十一)讨论惠民政策使用领域和分配原则,听取部门对于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汇报;
(十二)研究其他需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和乡(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人、法律顾问参加,适时邀请人大、政协相关领导列席。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是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提议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由区长、常务副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二)研究讨论本级财政单项支出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资金,并按程序提报分管领导和区长审议;
(三)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区委、区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区政府各部门需要提请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研究的请示事项;
(五)研究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事宜;
(六)研究其他需要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专题会议可不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和乡(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对需要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且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议题,分管负责人要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请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召开前,提报议题单位须至少提前7天将研究事项依次呈送区长、副区长商讨,以便确定是否需要提交会议审议,以及提交时间、研究重点等。会议议题确定后,除区长临时交办的议题事项外,区政府各部门、各乡(街道)政府(办事处)不得以任何理由临时提报议题事项。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会议纪要,在会议结束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副区长会签后,呈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题会议,在会议结束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由区长签发;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专题会会议纪要,在会议结束后,由部门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后签发。
第四十五条 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效率。政府召开的上述各类会议以及上级召开的重要视频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签到登记,对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不遵守会议纪律的一律严肃通报批评。区政府办公室通知指定的参会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会议,如因故不能到会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明确本单位一名负责同志参会。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认真听会,对会议讨论的问题、涉密会议材料和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以及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准对外传播的事项,不得对外进行扩散,切实做好会议保密工作,违反纪律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严格会议审批。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区政府各部门应于会前7天报区政府审批,相关会议文件含讲话稿应提前3天送区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会议,应当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会期。凡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凡可参加可不参加的人员一律不参加,原则上区政府及各部门周末和节假日不安排会议。凡需要各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不论是否以区政府名义召开,都必须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区长外出由常务副区长审定)同意后方可召开。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区性大会,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经批准各部门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务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区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和指导。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控制会议时间,政府各部门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小时,领导讲话应控制在30分钟以内,一般不安排大会发言,确需安排的,各发言单位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街道)政府(办事处)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涉及其他部门或乡(街道)政府(办事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副区长分工统筹办理区政府各部门、各乡(街道)政府(办事处)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对公文字体、格式、字号不符合规定、逻辑表述不清、字迹模糊等其他不符合行文规定的,区政府办公室严格填写《桑珠孜区政府办退文单》后,予以退回。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五十二条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分管领导会签后,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签发。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办文程序,切实精简文件,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字数,提高发文质量。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印发。除上级党委、政府明文要求以区政府名义报送的文件外,区政府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区政府文件。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得向乡(街道)政府(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确有需要,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向乡(街道)政府(办事处)行文,并在行文中注明已经区政府同意。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规范并通过党政信息网传送工作信息,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第十一章 强化工作落实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作出调整,切实增强执行力。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结合区委总体工作部署,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并及时分解,形成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要围绕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亲力亲为抓落实,加强工作推进。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完善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街道)政府(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工作进展及执行情况。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完善督查制度,建立健全督查责任追究制,定期对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等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并向区政府报告,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六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确保区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
第十二章 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十一条 区级财政资金,由区政府直接管理,区财政局具体实施。
第六十二条 区财政局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预算编制中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组织预算收入,严格管理预算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能。
第六十三条 区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或调整预算、决算,提交区政府党组会议审议,并报请区委常委会审定后依法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六十四条 预算或预算调整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明确的具体事项且已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相关资金,使用前不再上会研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资金。
第六十五条 牢固树立政府过“紧日子”思想,切实强化预算约束,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坚决兜住“三保”底线,严控一般性支出,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
第六十六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上级或区本级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涉农惠农补贴资金、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项目管理费等),严格按照资金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克扣。除上级专项资金外,提交本级政府解决的专项资金,必须由预算单位出具资金具体支出明细,否则一律不予安排支出。
笫六十七条 严格公用经费的管理。核定公用经费,要按照“有保有压,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原则由财政局统筹核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含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经年初预算批复后严格执行。
第六十八条 在资金报账程序方面,独立核算财务的预算单位由经办人员报销→财务人员审核→单位负责人再审核→分管领导把关审批,最终由部门财务严格按财经法规办理支付。具体报销流程由单位根据内控制度自行制定。非独立核算财务的单位由经办人员报销→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把关审批→财政局财务人员再审核→财政局主要负责人签字→财政局分管领导签字,最终由财政局严格按财经法规办理支付。
第六十九条 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坚持收支两条线,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加大政府预决算公开力度,推进财政政策公开。
第七十条 区财政局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报告制度,坚持向分管领导按月报送财政收支情况,按季度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按年度汇报财政预算、决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七十一条 凡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严格按照《桑珠孜区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执行,必要时提请区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第七十二条 涉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资金由行业部门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区财政局申请,由区财政局提出具体建议,报主管财政领导审核。教育系统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留资金)单项支出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资金,由教育局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并向区财政局报备。
第七十三条 各乡(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区直各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加强财政资金、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坚决杜绝“一支笔”审批开支的现象,要依法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委、审计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三章 请假销假
第七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长与常务副区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区长出差、休假、学习,按上级要求报备。副区长出差、休假、学习,须提前向区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区委。
第七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乡(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学习,严格按《桑珠孜区干部职工请销假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由政府办公室向区长报告,返回后应及时向区长、分管副区长报告因公出差学习、开会、考察工作情况。
第十四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制度。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不得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不得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项目招投标等,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执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可适时邀请人大、政协、监委、组织部相关领导出席会议。
第七十八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总体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带头改进作风,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执政兴区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每年撰写不少于2篇调研报告。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八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开展调研工作时要坚持“四不两直”原则,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迎来送往,减轻基层负担。因工作需要就餐,原则上应在调研单位的食堂就餐,并按规定缴纳餐费。
第八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出席各类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精简公务活动,除区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区政府领导不参加各乡(街道)和各部门组织的礼仪庆典、庆祝会、表彰会、纪念会等活动。
第八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区属事业单位、各乡(街道)政府(办事处)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由桑珠孜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